案例一、越西县某公司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案
2023年2月15日我局对越西县某公司督导安全隐患整改中发现,该公司原料、渣土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经查实,该公司场地上露天堆放原料、渣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对越西县某公司作出罚款2.1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喜德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3年8月4日,凉山州喜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喜德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临时堆存大概300吨原料矿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有效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案例三:宁南县某公司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案
2023年6月7日,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南县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场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加工后的赤铁矿粉矿,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污染。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全方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涉大气案件的查处,有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依法查处涉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督促企业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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