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7月5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德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德昌县某公司开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排污整治帮扶工作时,现场对该公司50m高排气筒DA002进行现场采样检测,依据检测报告(中环检字(2023)第XX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6mg/m³,超排污许可标准2.12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45mg/m³,超排污许可标准0.15倍。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8.49万元(大写:肆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本案中,企业有关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环保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管理粗放,眼中只有经济效益,明知污染物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下继续生产,不升级改造环保设施,心存侥幸。通过该案件警示企业负责人需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环保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生产和管理,否则将受到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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