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1日,凉山州西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昌市某公司位于樟木箐镇小麻柳村8组的西昌市太和铁矿弃渣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1#车间生产废水通过中转池底部埋设的暗管排至安宁河,2#车间生产废水通过第二级沉淀池尾部并埋设在第三级沉淀池底部的管道及渗坑(洞)排至安宁河。
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23700.00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本案案源来自执法人员的敏锐观察,及时发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充分运用配套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严惩违法排污企业,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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