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州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3-09-11 15:12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今年以来,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昌市某烟酒店涉嫌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3日,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西昌市某烟酒店涉嫌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9日,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西昌市公安局、凉山州烟草专卖局对西昌市某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里间堆放有白酒等货品,在里间隔出的二楼空间内靠墙放有五粮液等产品,其里间左手墙面有一隐藏的小门,内有3平方米左右狭小空间,堆放白酒、香烟若干。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共发现五粮液(500ml)51瓶,五粮液1618(500ml)53瓶,五粮液(425ml)1瓶,茅台9瓶,茅台壬寅虎年1瓶,国窖1573(500m)31瓶,国窖1573(250ml)11瓶,青花郎30瓶,红花郎22瓶,剑南春7瓶。现场发现送货单、销售单、出库单若干,当事人无法厘清票据和其店内白酒的关系,无进销货台账。因在现场无法确认上述提到商品的真伪,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所有,检查时发现的“暗格”(即当事人里间隐藏库房)为日常进货后存放货品的地方,“暗格”中发现的白酒是一个做市政工程的人经常上门聊天熟悉后销售给他的,没有联系方式,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商品中五粮液(500ml)30瓶,五粮液1618(500ml)16瓶,茅台5瓶,国窖1573(500ml)18瓶,青花郎10瓶,红花郎6瓶,剑南春7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金额为12.479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二、凉山州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昭觉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7日,凉山州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昭觉县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凉山州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昭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对昭觉县某酒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昭觉县某酒行共购进涉案茅台2箱(6瓶/箱),销售价格为2000元/瓶,货值金额为2.4万元;购进涉案五粮液共7瓶,销售价格为800元/瓶,货值金额为560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凉山州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凉山州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阳县某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16日,凉山州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阳县某中心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4元;处罚款23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开展铁拳行动专项检查,发现金阳县某购物中心货柜上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规定,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从云南昆明购进该批次燃气灶具3台,已经销售了1台,库存还有2台;购进价是 45元/台,销售价是 79元/台。该购物中心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燃气灶具进货票据。已经销售的1台无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凉山州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凉山州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越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的过磷酸钙案

2023年4月17日,凉山州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越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钙32袋;没收违法所得5520元;罚款1.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凉山州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所检指标总汞不符合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物质的限量要求》(无机肥料)中所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29日,凉山州越西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依法对检验不合格同批次32袋过磷酸钙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过磷酸钙,于2023年1月5日从越西县某种子经营部购进,购进16吨(400袋),进价为500元/吨(20元/袋),剩余32袋尚未销售,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过磷酸钙368袋,售价35元/袋,违法所得5520元,货值金额1.40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凉山州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凉山州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查处盐源县某特产店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案

2023年3月7日,凉山州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源县某特产店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9元;罚款209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2月22日,凉山州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盐源县某特产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27个包装袋(标有风干牦牛肉字样),在门店冰柜内发现有手撕大条风干肉17.14斤、五香味肉干3.15斤、麻辣味肉干7.93斤,外包装袋1个,袋上标有大条风干肉;配料标示:猪肉、食用盐、白砂糖、葡萄糖等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肉干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为获利,于2023年2月分别从成都、西昌购进60斤风味肉干,进货价格为48元/斤,从网上订做标有风干牦牛肉的包装袋包装风味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共订做50个,截至案发剩余27个),销售价格70元/斤。截至案发,剩余手撕大条风干猪肉17.14斤、五香味猪肉干3.15斤、麻辣味猪肉干7.93斤,共计28.22斤。当事人销售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的行为构成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凉山州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东县某卫生院以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间)案

2023年5月12日,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东县某卫生院以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848万元,罚款人民币3.68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东县某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情况检查,检查发现会当事人精神卫生科二级病房4人以上房间项目收费单价为24.00元/天,其中包含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间)16元/天,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间)(精神病医院加收)8元/天。经查,当事人为公益一类乡镇卫生院,且精神科属于当事人内设科室。依据《凉山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修订凉山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上述床位费应按照16元/日收取。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将内设科室(精神科)按照精神病医院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加收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间)246人次,4606日次,合计金额为3.684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凉山州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冕宁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6月5日,凉山州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冕宁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冕宁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门诊正在经营,经营场所内摆设有宣传展架两个和部分未使用宣传单,载有医生简介和“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博士领衔亲诊”“时间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正式营业,共计制作了上述展架两个,宣传单2000份,广告制作费用共计660元。当事人广告中提及的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博士仅于2023年4月1日至4月3日在该门诊部亲诊,其余时间都没在该门诊部亲诊。广告中的口腔种植/主治医师没有与该门诊部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坐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凉山州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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