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39/2024-01001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凉山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8-30
    • 发文字号

      凉府发〔2024〕14号
    • 发布日期

      :2024-09-04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04 08:28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凉府发〔2024〕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布所辖范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内容应包括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及时建立完善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取得批文的,按本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补偿公告、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附件: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表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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