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39/2026-030001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凉府办规〔2026〕1号成文日期
:2026-03-23发布日期
:2026-03-24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凉府办规〔202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3日
凉山州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全州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外送能力和区域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水平,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10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
(一)做好电网专项规划。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组织相关部门及电源、电网企业,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的原则,系统分析各类电源发展、科学预测电力负荷增长,聚焦提高主干网互供转带能力和配电网灵活接入适应性,合理规划各电压等级电网、分年度制定建设计划,每年开展规划评估、定期开展规划修编。自然资源部门要将规划电网项目的站址和线路走廊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预留和加强空间管控。(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
(二)做好项目选址选线。电源、电网企业依据电网规划,提前1—2年开展拟实施项目选址选线工作。选址选线过程中电源、电网企业应加强与属地相关部门沟通衔接,深入开展环境敏感因素、城镇发展、重大项目、矿产资源等影响分析,确保项目选址选线科学合理,为项目顺利推进实施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电源、电网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各类规划衔接。国土空间、自然保护地、林草地利用保护等各类规划编制及修编时,应及时征求能源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各类专项规划衔接顺畅,避免彼此冲突、项目遗漏。工业园区、矿区、高速、铁路、新能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后,其配套的电网项目应当同步按程序纳入电网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报送国家、省电力发展规划调整新增项目,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相关规划。(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二、优化行政审查审批
(四)优化立项审查审批。已投运的变电站,在不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时,项目审批及核准可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和用地预审批复等手续,须做好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工作。110千伏及以下跨县(市)电网项目、110千伏和35千伏输变电工程可分期办理核准(审批)手续。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可以县(市)为单位按年度分批次打捆核准(审批)。〔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用地审查审批。电网项目在可研阶段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和建设规模后,即可开展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依法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变电站应当尽量避让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70公顷以上或超用地总面积50%,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踏勘论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用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使用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电网项目用地报件技术审查,可容缺占用林(草)地批复手续。〔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用林(草)审查审批。省级及以上重点电网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核准、审批)文件办理先行使用林(草)地手续,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可分开申请办理使用林(草)地手续。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文件批准的用地单位依法缴纳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和复垦保证金。〔责任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优化环评、水土保持审查审批。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非禁止进入性法定保护区域的电网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先行出具原则同意选址选线方案的意见。进入各类法定保护区域的批复文件不作为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项目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合规取得各类法定保护区域准入手续。〔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且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电网项目,不需申办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优化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以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安全互保协议除外的协议为办理用地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要素保障
(十)强化项目协调服务。分别将110千伏及以上、35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纳入州级、县(市)协调服务项目清单,每月开展项目进度、完成投资等调度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按需召开项目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规划建设等出现的重大问题。供电企业施工通过各类道路或借用森林防火通道等,在完成安全评估并承接安全责任后,给予进场施工支持保障。〔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纳入用地审查审批“绿色通道”范围,确定“用地保姆”跟踪督办。电网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土地征收需求,属地政府收到土地征收需求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备案及土地现状调查,完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备案及土地现状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公告期不少于30日)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征前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立即报送申请建设用地资料,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申请建设用地资料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用林地支持保障。积极保障电网项目占用林地定额、林木采伐限额指标。输配电线路走廊若不满足安全运行距离、确需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与林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责任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电力接入工程资金保障。与储备宗地直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固定比例、统筹结算、专款专用”原则,土地提供方负责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资金,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土地提供方按照“30%预付款、50%进度款、尾款据实”比例拨付施工单位。〔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通道保护
(十四)加强通道整体规划。开展超特高压大电网送出通道整体规划研究,形成科学合理的大电网通道规划,将其固化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林草地利用保护等各类规划编制及修编时,应为已建成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后期扩建及其配套的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电力电缆线路通道预留空间。〔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通道清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投运电网项目的电力通道内修建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栽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竹)。拟建电网项目站址、通道数据确定后,电网项目企业及时将相关数据书面报送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属地县(市)及时启动电网项目站址、通道保护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网等形成的“三跨”隐患,按照“谁建设、谁引起、谁负责”原则进行治理。公路、铁路、电网等项目建设过程,对不满足“三跨”要求的隐患点,应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形成的“三跨”隐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造成隐患的项目业主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电网通道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排查整治。对电网通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违法施工、违规建设、抢修抢建等行为,应依法依规立即制止,并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防火联防联控机制。加快林区作业施工手续办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电网项目施工单位应办理进入林牧区施工作业许可手续。在严格落实林牧区施工作业“十个一”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准许在防火期内正常施工,遇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时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要输电设施计划烧除禁烧区,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制定计划烧除方案及方案实施。〔责任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统筹推进电网项目规划建设相关工作,急事急办、联合审批、及时审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电网企业按照电网项目批准文件实施建设活动,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电网项目建设纳入本地重点工作,认真落实省州支持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政策措施,扎实推动项目建设。
本文件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支持电网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凉府办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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