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39/2024-030002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11-20
    • 发文字号

      凉府办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7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27 10:1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凉府办规〔202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十二届州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医生:一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凉山州所辖村(社区)承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是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乡村医生从业认定确认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章 老年乡村医生认定

    第四条 年龄认定。老年乡村医生的年龄认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

    第五条 从业认定。老年乡村医生从业证明包括乡村医生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等任一能有效证明从业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工作年限认定。按照老年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乡镇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等任一原始依据,以及当地村两委、乡镇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七条 认定程序。老年乡村医生本人直接申请或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生活补助,需如实填写《凉山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核定表》,并负责提供身份、工作年限和从业认定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两委初审,填报《凉山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市)卫生健康局、县(市)财政局终审锁定,审定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再次公示,作为补助计发依据。

    第八条 认定时间。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的复审、签章和报送。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

    第三章 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引导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自行选择缴纳的险种,各县(市)结合财力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由乡村医生本人直接书面申请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经按确定的标准补助参保费用后,不足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现行规定到用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

    第十一条 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职工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

    (二)符合考核招聘条件且已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管理的人员;

    (三)按规定已经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

    第四章 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对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凉山州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原工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生活补助自乡村医生个人提交申报审核认定后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发放对象进行生存认证,具体频次和认证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一)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拒绝参保缴费的;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虽符合生活补助领取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

    (四)其他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发放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职责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州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凉府办发〔2020〕42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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