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39/2022-00079
    • 主题分类

      :其他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22〕52号
    • 成文日期

      :2022-12-12
    • 发布日期

      :2022-12-15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15 06:52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2〕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凉山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我州养老服务领域改革,加快推进全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力争到2025年,在全州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综合监管任务

    (一)排查整治市场主体。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各登记管理部门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备案工作,备案承诺书要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并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实施惩戒。各县(市)应当公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并加强备案信息核实。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实现我州养老机构应备尽备。〔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加强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自然灾害应对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到2025年,全州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

    (三)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进行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建立养老护理员登记制度,依托“金民工程”信息平台,对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记录包括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培训经历、投诉处罚情况等信息。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凉山消防救援支队〕

    (四)规范管理运营秩序。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管理档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2022年底前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确保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立完善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台账资料;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向政府申领使用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查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开展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诈骗行为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诈骗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工作局、州医疗保障局、凉山银保监分局〕

    (六)完善服务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县(市)要督促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报告登记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财产流失或者转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

    三、落实综合监管责任

    (七)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县(市)要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措施和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工作局、州医疗保障局、凉山银保监分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

    (八)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

    (九)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建设,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和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组织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支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引领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设置公示栏或在相关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开通统一监督热线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十一)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施跨领域、跨部门的养老服务全流程监管,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州、县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和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2023年,州级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及时录入更新“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信息,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规范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工作程序,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按照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内容、方式、流程等事项。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各县(市)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疗保障局〕

    (十三)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标准规范引领。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2022年底前,全州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认真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居家上门服务等方面相关规范和标准。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县(市)要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由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医疗保障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

    (十六)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提升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市场监管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审计局、州金融工作局、州医疗保障局、州综合执法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

    (十七)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普法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要意义。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工作局、州医疗保障局、凉山银保监分局、凉山消防救援支队〕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监督考核。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的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老年人基本信息的共享应用。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违法广告进行监测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养老政策规定的,按职能职责进行行政执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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