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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39/2020-0044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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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发文机关
:州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20〕44号成文日期
:2020-12-31发布日期
:2020-12-31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0〕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凉山州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活动,规范我州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案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力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森林防火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或林草部门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个人。公安、应急、林草、乡镇、村(组)等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能,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林缘、林内和草原违法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牧区未经审批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火、吸烟、野炊、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在防火区域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审批的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等工程性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联系电话、网络联系方式或其他受理方式。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
第八条 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违规野外用火的,每查获1起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对于提供森林火案破案线索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奖励。
(四)对为各级挂牌督办森林火案的线索举报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审核后可以视情增加奖励金额。
第十条 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案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州、县(市)财政专项列支,分级管理,分级支付,年终结算的原则;各县(市)应在财政或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中划拨专款用于奖励群众举报。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上调举报奖励金标准。
州县两级林草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为奖励审批程序及奖金发放的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林草执法部门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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