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索引号
:009050039/2013-00399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人口计生、妇儿工作文件种类
:意见发文机关
:州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13〕43号成文日期
:2013-12-06发布日期
:2013-12-06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42号)精神,进一步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打防结合”,坚决防止和遏制州内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蔓延,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具体目标: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受害人;保障被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2020年,迎接国家、省对我州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情况评估和考核。
二、工作措施
(一)不断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街道社区、容易发生拐卖场所及地方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并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
(二)不断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人口贩子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的地区和高发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三)不断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解救机制。公安机关对解救被拐受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已查明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加强被解救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解救受害人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四)切实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预防拐卖犯罪行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培养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多种媒体营造全民反拐的良好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为依法严厉打击我州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切实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州政府继续坚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重新调整凉山州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由州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名单详见附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实施意见的实施和州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在州综治部门的统一牵头组织下,州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明确各自任务,固定专人从事反拐相关工作,从而确保反拐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综治部门是反拐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每年召集1-2次州反拐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部署反拐工作,并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督促基层政府、村(居)委会把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犯罪活动纳入工作重点;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地区和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
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进一步扩大与省外有关主要流入地(山东、河南、河北等)公安机关建立全面的打拐协作关系,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遏制州内一些地方“自生自卖”、“组织贩卖”等犯罪活动;同时,严厉打击以打工为由、拐骗未成年人至州外从事色情服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完善打拐DNA信息库,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进一步充分发挥DNA信息库应有的作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拐卖犯罪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突出对首要分子、累犯等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又要注意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妇联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涉拐问题严重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中转、安置和康复服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民政福利院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依法帮助解决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问题;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强化出生婴儿统计。在拐卖重点地区严密掌控育龄妇女、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对超计划生育的,逗硬兑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减少拐卖婴儿特别是“自生自卖”案件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在涉拐问题严重地区开展预防犯罪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反拐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范围,确保反拐涉及的宣传防范、打击救助、移送遣返等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宗部门要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反拐宣传品,配合相关部门在民族聚居区广泛开展打拐反拐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地区妇女、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高速公路收费站、航空港及其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动员、鼓励行业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做好进出州内外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从通道环节防止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拐卖案件,认为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更为恰当的,由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人才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教育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适应新的生活;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义务。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发展改革、扶贫移民、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东五县”(昭觉、布拖、金阳、美姑、雷波)及其他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县农村人口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从源头上防止这些贫困地区“自生自卖”现象的发生。
法制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国家、省做好反拐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
残联要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防止残疾人被人骗至外地实施“杀人骗赔”犯罪活动的发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被拐卖残疾人的安置、救助。
工商、文化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宣传部门、共青团、工会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外办、商务部门要加强反拐省际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提高对跨省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组织协调。州反拐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县级地方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把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反拐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工作资金;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坚决杜绝滥用、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
(三)实行考核监督。各级政府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工作。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凉山州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表(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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