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凉山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的制定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之一。管住野外用火,是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持续深入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抓手。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极端天气多发难测,发生森林火灾不可预判性因素增多,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极其复杂严峻,面临的挑战不容低估,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实施森林草原禁火,是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
二、《禁火令》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禁火令》的适用时间及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四、《禁火令》的内容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
五、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
(一)拒不遵守《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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