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州政法委 发布日期:2023-09-13 11:04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见义勇为确认、保护、奖励等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凉山州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于2000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决定(修正)》。为了更高更好的推动我州见义勇为工作,需要出台一个更加切合形势发展、更加规范、更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我州结合实际,制定《凉山州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此《实施办法》主要在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金额、各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等作了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保护和奖励建议勇为条例》(根据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

三、重点解读

《实施办法》共有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确认、保护、奖励、资金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对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职能职责,特别是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中涉及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医疗保障、教育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二是明确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额上对“有突出表现见义勇为个人(群体)”由1万元人民币调整到2万元人民币;对获得“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称号明确了奖励金额,“公民”不低于15000元,“勇士”30000元。

三是明确在开展见义勇为确认、保护、奖励等工作中有贪污、挪用奖励基金,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推诿、拖延和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等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对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凉山州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5134000016|蜀ICP备2020030031号-3|川公网安备 51340102000089号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