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修订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

来源:凉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5-12-23 08:36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12月10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办法》经十二届州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6年。

《办法》明确,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补充,实行州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和招标承办,保险资金独立核算。适用对象为参加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需与职工基本医保在同一参保地同步参保。

筹资方面,缴费标准每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5%确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月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每年1月集中一次性缴纳当年保费。

待遇保障上,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基本医保乙类先行自付费用和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相应的职工基本医保起付金额、支付金额、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价以上部分和全自费的费用后,作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规医疗费用。补助实行累加分段支付,5000元及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不低于58%,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不低于68%,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不低于78%,5万元以上部分不低于88%,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30万元/人。新参保或中断参保人员的保障期限、待遇等待期与职工基本医保一致。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和参保人权益,筹资标准、赔付比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记者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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