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修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凉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5-12-18 08:01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近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办法》经十二届州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6年。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和招标承办,保险资金独立核算。保障对象为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资金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筹资标准方面,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2026年按51元/人/年执行,后续需要调整时,由州医疗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州政府批准。

待遇保障上,《办法》划定了明确的保障范围,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基本医保乙类先行自付费用和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相应的居民基本医保起付金额、支付金额、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价以上部分和全自费的费用后,作为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凉山州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实行分段赔付,5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不低于65%,5万元至10万元部分不低于75%,10万元以上部分不低于85%,具体比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同时,对国家、省规定的特殊人员实行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一个保险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人。此外,凉山州还将建立连续参保激励和中断参保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参保长效机制。

《办法》还明确了风险调节机制,对资金结余和亏损情形作出具体处理规定,保障基金稳健运行。承办机构将与医保部门建立合署办公机制,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并开展医疗行为合规性审核。

监督管理上,医疗保障、保险监管、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各司其职,加强对大病保险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

据悉,此次修订是凉山州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织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网络,为参保人提供更坚实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记者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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