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索引号
:009050039/2023-00058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发文机关
:凉山州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2023-12-26发文字号
:凉府规〔2023〕5号发布日期
:2023-12-27有效性
:失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凉府规〔2023〕5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细化的禁火令并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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