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 索引号

      :009050039/2021-00047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1-21
    •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21〕3号
    • 发布日期

      :2021-01-26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1-26 10:34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我州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落实监督和业务执行指导,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州、县人社、教育体育、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按照社会救助职能职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转办等工作,依法开展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收入、财产、支出和生活状况调查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四)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七)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我州户籍的常住居民;非我州户籍持有我州辖区居住证的暂住家庭或个人。

    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包括: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暂时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民政部门按财政部门规定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九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人员类别、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救助。

    困难家庭(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类别分别计算。

    困难延续时限按申请家庭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城乡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均适用此计算方式。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原则上按1-6月确定,救助标准超过6个月的,由民政部门牵头救助工作涉及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研究确定。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随着物价水平变化和经济发展,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部门应建立救助跟踪制度,对受救助家庭跟踪走访,其接受救助困难延续时限期满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城乡低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该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第十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服务。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形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入户核实调查记录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记录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应按照《凉山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规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调查核实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经办人、调查人、纪检监察人、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组成不少于5人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在5日内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由民政局负责人为组长、社会救助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重点复核情况,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人均救助金额为一个月的低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委托审批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5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档案应专人专柜管理。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我州临时救助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州级财政按全州总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十一个脱贫摘帽县财政按辖区内总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宁河流域五县一市财政按辖区内总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县级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按上年度支出为基础安排。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

    州、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款的,要退回冒领的救助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临时救助监督、咨询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等行为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对截留、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函〔2016〕11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我州印发《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图解:《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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