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39/2021-0006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2-05
    •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21〕5号
    • 发布日期

      :2021-02-08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2-08 02:07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凉山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委办〔2020〕8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应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研究部署、督导检查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变更的,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章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州、县(市)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实施信用约束。

    (六)每年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将消防工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进“智慧消防”建设,鼓励和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及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购买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设立消防工作奖项。

    (九)将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推广安装消防安全局部应用系统、独立报警装置。

    (十)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20〕5号)等规定,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有关待遇。

    (十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对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室外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偏远景区、文博单位、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三)及时编制、修订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实施。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按标准建设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七)在村(社区)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乡村民俗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八)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消防设施设备。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及负责人,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州、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

    (三)督促指导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消防培训、电气燃气检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五)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六)存在职能交叉的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教育、体育、培训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加强对寄宿学生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开展寒、暑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对消防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统筹安排。

    (二)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实施行政拘留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放火罪、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三)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编制消防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建设、维护市政消火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督促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工作制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消防演练。协调配合消防救援队伍运输工作。

    (八)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旅游类单位(场所)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文博场所、广播电视机构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在重要节假日、时段发布消防安全提示。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并将消防安全技术水平提升纳入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内容。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各级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三定三禁”管理措施。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并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从审批时限、资金拨付等方面依法提供保障。

    (十一)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宣传、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消防安全,协调新闻媒体发布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金融、证券、保险等机构及网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事故预防。

    (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落实电力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排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配合做好火灾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督促运营商确保“119”调度专线畅通。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气象、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防震减灾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有关地震的震情和灾情。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

    (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2人持证上岗。

    (四)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附近停放电动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六)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隐患消除前,应落实防范和管控措施。

    (八)按标准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训练演练,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九)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十)发生火灾事故,必须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建立单位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机构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更换老化线路、管路。定期清洗油烟道。

    (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消防职业岗位资格。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应急疏散逃生设备。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并设置提示标志。道路上设置的停车位、限高限行装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消防工作协调机构应当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为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问题。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的重要内容,协调督办有关地区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定期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参加有关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村、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器材、具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以《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火灾等级划分为准。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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