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39/2021-0005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3-12
    •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21〕9号
    • 发布日期

      :2021-03-16
    • 有效性

      :失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3-16 03:1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随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逐年增加。为保障全州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经十一届州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首套房又提又贷业务

    将《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凉府办发〔2018〕1号)第五条“缴存职工在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在付完总房款20%首付款后,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申请不超过总房价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停止办理首套房又提又贷业务。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在不申请办理住房贷款的条件下,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屋总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住房贷款相关要求执行”。

    二、调整购买再交易商品房一次性提取办理时限

    将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凉府办函〔2013〕190号)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的,只能在一年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70%。”调整为“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户籍地及缴存地的再交易商品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的,需在12个月以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职工购买户籍地外或缴存地外的再交易商品房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的,需在购房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以不动产证办理时间为准)办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屋总价。”

    三、调整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条件

    将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凉府办函〔2013〕190号)第十一条中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借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在职工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并办理了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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