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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4个制度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39/2019-01142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发文机关
:州政府办成文日期
:2019-11-13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19〕38号发布日期
:2019-11-17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4个制度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9〕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州政府办公室组织修订完善了《凉山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凉山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制定了《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凉山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政府网站,利用统一部署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信息,并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核按照《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凉山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申请的提交。
(一)申请人可以在凉山州人民政府网站、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邮寄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受理渠道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发至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申请人将申请表传真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申请人向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部门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提出。
第八条 申请处理。
(一)审查。
1.行政机关收到当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调整,并分别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登记。
1.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即时登记。对于申请人当面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要即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三方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公开和延期法定期限内。
(四)归档。
行政机关要做好申请公开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申请办理情况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处理的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向州政府(州政府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该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部门直接申请的,由州政府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州政府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交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级相关部门办理、答复和应诉。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2.收件证明(样例)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当面申请样例)
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样例)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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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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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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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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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统一社会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所需信息情况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时间: |
附件2
收件证明(样例)
〔〕第 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得
的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当面申请样例)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收件证明》( 〔〕第 号-收)。
(回复内容)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样例)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网上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方式提出的要求获得
的申请。
(回复内容)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第六条 审查内容。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四)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审查程序。
(一)初审。信息采编或填报人员负责信息的初审。
(二)审核。科室负责人负责对初审后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源头机制,在信息产生的同时同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遵循本规定,具体按照《凉山州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公开信息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为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州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考核内容。
基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其他相关情况,详见《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表》。
第四条 考核方法。
(一)制定考核细则。由州政府信息公开办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年初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细则。
(二)开展自查自评。由各县(市)、各部门对照年度考核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州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专项工作考核。由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完成各自牵头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州政府信息公开办。
(四)综合考核评分。以单位自查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测和掌握情况、网上远程核实数据、牵头单位报送的考核结果以及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的现场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时间安排。
根据工作实际,于年底前完成。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进行全州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县(市)、州级部门,由州政府办给予通报表扬。
(二)考核结果纳入州委、州政府对县(市)和部门的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表
附件
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表
细项 |
主要内容 |
考评方式 | |
基础工作情况 |
工作规范 |
落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相关工作要求 |
自查、抽查 |
编制指南 |
规范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网上核实 | |
及时调整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编制目录 |
规范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及时调整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统计报表 |
按时编制上报统计报表 |
上报统计 | |
信息公开年报 |
按时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县(市)部署乡镇和部门编制公开年报 |
自查、上报统计、网上核实 | ||
宣传教育 |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 |
自查、抽查 | |
主动公开 |
完整性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范围,完整公开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自查、填报统计 |
及时性 |
及时有效公开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填报统计、网上核实 | |
安全性 |
认真做好信息审查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安全保密 |
自查、抽查、日常工作情况 | |
公开渠道建设 |
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
自查、网上核实 | |
采用政务新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便民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
自查、抽查、网上核实 | ||
向本级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信息 | |||
县(市)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局、档案馆、图书馆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 |||
县(市)组织、推进、监督县级部门和乡镇开展工作;州级部门组织、推进、监督下级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
自查、抽查、网上核实、日常工作情况 | ||
依申请公开 |
规范服务 |
畅通申请渠道 |
自查、抽查、网上核实、日常工作情况 |
落实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 | |||
建立完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办理信息公开申请 | |||
认真办理反馈州政府(州政府办)交办的依申请公开案件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规范费用收取 | |||
复议和 诉讼 |
认真处理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牵头单位履行职责 |
牵头领域信息公开总体工作实效 |
自查、抽查、网上核实、日常工作情况 |
责任单位履行职责 |
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 ||
其他 |
做好备案 |
及时备案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自查、抽查、日常工作情况 |
业务指导 |
对下级和归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 ||
自查信用 |
单位自查与抽查吻合 | ||
工作创新 |
开展工作创新 | ||
其他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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