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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0/2022-00146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
:凉发改粮调〔2022〕464号成文日期
:2022-12-07发布日期
:2022-12-11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
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发改粮调〔2022〕464号
各县(市)发改经信局、财政局、农发行会理市支行、四川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现将《凉山州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凉山州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凉山州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应急保供作用,根据《四川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凉山州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权属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应急成品粮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州级应急成品粮油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三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实现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确保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应急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
第六条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对应急成品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凉山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以下简称“州农发行”)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州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成品粮油的费用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据实进行清算。
第八条 州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应急成品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应急成品粮油贷款业务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是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承储的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州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州发改委根据省下达我州储备规模,结合州内实际,与州财政局、州农发行会商制定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各县市、州直属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大米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面粉为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油菜籽油为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20升及以下小包装,也可以是大豆油、调和油等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小包装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以上为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高于以上标准的储备粮油入库
第十三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遵循合理布局、集中储备的原则,以州直属企业储备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辅助储备。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州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共同核定,根据粮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必要时候可适时调整。核定的入库成本作为贷款及利息结算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州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州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制度,规范质量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入库验收,不符合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各项实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库内必须保持卫生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通风防潮等设施。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外要悬挂“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识牌。对成品粮油空仓进行消毒处理时,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八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须建立并规范财务、统计、仓储账务,按月开展“三对口”工作,确保会统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在确定委托代储企业前,须对委托代储企业储存条件、信用等级等备案情况进行综合考察,经报州发改委批准方可实施委托代储。
第二十条 规范委托代储合同签订,落实粮油货位,设立货位标识标牌及货位卡,代储企业须建立粮油出入库台账,规范台账信息记录,委托企业要按月检查库存实物,核对粮油库存账实情况,确保任何时点库存实物与委托代储数量相符。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轮换的方式,由承储企业按照先进后出、均衡有序的原则自主实施。承储企业要建立并规范州级应急成品粮油轮换台账,完整、准确、及时记录粮油出入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三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购销、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邀标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按照核定的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出入库质量检验费用由州财政负担。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五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主要用于应对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及州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提出动用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令,由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经州政府授权,州发改委可以直接下达动用令。
第二十七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州发改委安排在2个月内恢复动用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州发改委负责对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应急成品粮油监督检查台账,记录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整改问题落实情况等信息。
承储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对应急成品粮油有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的保管费、轮换费用补贴,直至取消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虚报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未达到规定的承储数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不按规定上报有关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绝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假借他人粮油顶抵库存数量,骗取费用补贴的;
(六)其它违反州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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