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0/2022-00109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凉发改法规〔2022〕94号
    • 成文日期

      :2022-04-20
    • 发布日期

      :2022-04-25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04-25 15:26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发改法规〔2022〕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凉山州水利局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推行评定分离机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促进我州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由州、县(市)两级监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一)工程结构、技术比较简单,计划工期一年以内;

    (二)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通用技术类施工招标;

    (三)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或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

    同时符合前款条件,鼓励项目业主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第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前期工作,项目可研、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等评审和招标条件成熟,确保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管理条件。

    第四条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实施程序:在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随机入围抽取→抽取评标专家进行符合性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候选人(不低于3家)→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标准招标文件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依法制定。

    第五条 工程项目业主应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经批准的总投资是该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预算控制价经评审后的审定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招标控制价即为中标价和合同价,建设过程中合同价款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

    第六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相关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谨慎决策并自担风险。

    第七条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符合性评审一律采用合格法,评审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工程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业绩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三)证照要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与工程项目相符的专业及等级条件;

    (五)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六)承诺书:同意以固定总价承包该工程,且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及无限制投标相关情形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 采取随机入围抽取+符合性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候选人+择优定标的方式。抽取活动必须在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流程实施进行,定标活动场地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抽取工作和定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第九条 随机入围抽取流程。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随机入围抽取,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随机抽出30家投标人,抽取结果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在3家以上但不足30家的,全部入围;数量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流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抽取完成后,招标人、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员和现场监督签字确认。

    第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可自愿到场参加。招标人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入围的投标人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开标现场不再接收备份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未入围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符合性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名单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流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定标候选人流程。招标人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名单中随机抽出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抽取结果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抽取完成后,招标人、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员和现场监督签字确认。

    抽取前,招标人应当将评审结果及废标原因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制定定标细则,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定标候选人抽取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以内从抽中的定标候选人中根据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细则定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抽中的定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应当参加定标。

    第十四条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中标价承诺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由招标人组织重新定标。组织重新定标应在抽取的原其他定标候选人中进行,定标前应在省指定媒介发布重新定标通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投标人不符合符合性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仍执意推荐的;投标人符合符合性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故意不予推荐的;

    (二)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具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州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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