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0/2022-001182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
:凉发改粮调〔2022〕182号成文日期
:2022-11-17发布日期
:2022-11-27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
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发改粮调〔2022〕182号
各县(市)发改经信局、财政局、农发行会理市支行、四川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现将《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州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州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应急保供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州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粮,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州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苦荞麦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25Kg/袋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植物油20L/桶及以下等)。
第三条 州级储备粮粮权属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州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州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会同凉山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负责拟订州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负责州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州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州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州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州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州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州级储备粮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轮换及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模布局
第十条 州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根据市场调控、应急保供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州级储备粮规模,根据四川省政府下达我州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结合凉山州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按照总量适度原则合理确定;
(二)州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凉山州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适当兼顾凉山特色优势作物及市场需求量大的玉米品种及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等口粮数量不得低于州级储备粮规模总量的70%;
(三)州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适度集中原则原则,参考县(市)人口、粮食产需、交通条件科学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州级临时储备粮。州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确定,州级临时储备粮储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储存计划
第十二条 州级储备粮储存计划,采取计划安排方式,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下达。
第十三条 州级储备粮,采取计划指标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管理方式予以落实。
州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凉山州分行批准。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可申请州级储备粮承储(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
(一)企业注册地和粮食仓储设施均在凉山州境内;
(二)申请承储州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仓容 2000吨以上、罐容5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备电子测温、机械通风、环流熏蒸、低温储粮及信息智能化等先进管理条件;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州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有效空仓(罐)容量,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未经州发改委同意,不得租仓(罐)存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州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州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州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州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 “四落实 ”,确保州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负责州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发现州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对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州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
(四)以州级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州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州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州级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自主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原则不得以原粮形态储存。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报告备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州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具备视频监控应急成品粮油的能力。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七章 购入与轮换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州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的产新粮食。入库的州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州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高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二十四条 州级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应进行数量、质量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州级储备粮。空仓(罐)容和数量验收,州属企业由州发改委负责,县(市)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发改局组织实施。州粮油质量监测中心站依据职责并按州发改委拟订的年度州级储备粮检验计划,负责现场扦样及粮油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检验,验收结果报州发改委。
第二十五条 州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州发改委核定并报州政府同意后实施。
入库成本核定可采取以下方式:参考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经审计确认的加权平均价加入库费用、交易费用综合核定。
核定的入库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州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六条 州级储备粮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七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州级储备原粮储备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储备粮权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成品粮储备任何时点库存不低于90%的规定,针对其保质期短、适时轮换等特点,州级储备成品粮储备购销可采取网上交易或线下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州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自主轮换。
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各品种粮油储存年限及实际储存品质状况提出申请,州发改委审核并拟订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下达执行。
动态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运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九条 州级储备粮油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2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另行制定。
第八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条 州发改委应当完善州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州级储备粮的粮情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州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
(二)全州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州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动用州级储备粮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州发改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州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四条 州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并结合州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提出州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议,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含保管费、轮换费、运输费、检验费等。州级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运费、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由州财政按规定足额保障。检验费含入库检验费(指新增和轮入粮油检验检测)和出库检验费(指轮换出库、政府清算和动用粮油检验检测)。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第三十七条 保管费、利息补贴和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补贴,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州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州级储备粮油及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运费,按照当年下达的轮换计划实行预拨,次年根据入库验收及实际轮换情况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由州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州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开竞价销售或费用包干方式销售的州级储备粮,收益上缴州级财政,亏损由州级财政弥补。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动用州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州级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州级财政,价差损失由州级财政负责弥补。
第四十条 州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州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资金应及时回笼至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承储企业轮换架空期内及时补库,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州县两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州县两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州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州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州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州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州县两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州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州县两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州县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州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州县两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州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州级储备粮年度考核机制。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每年底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州级储备粮“黑名单”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州级储备粮管理“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安排储存任务。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州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