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凉山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四川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接轨的建议》(第47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认真研究现行政策,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市(州)医疗保障局按规定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原则上市(州)公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需坚持公益属性,应在合理补偿成本的基础上,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总体负担水平和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发展,实现多元目标动态平衡。
我州与全省统一执行四川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完全与全省一致。同时,我局按“公立医疗机构申报、医保部门审核、现场成本调查、与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合理比价(比价关系为我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比)、形成定价报告上报省局批复、组织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后,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议”等程序后,制定我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的价格应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定价格时因我州经济发展水平与成都市有差距,按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无法与成都市完全同步。
近年来,医保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不断优化结构、改善比价关系、加强改革协同、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突出体现对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
十分感谢您对凉山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支持与关注。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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