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州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08-04 08:35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全州各药品零售企业及执业药师: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药品经营秩序,加强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不得“挂证”兼职。执业药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确保注册执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应当严格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企业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执业药师岗位权限,确保处方审核、销售记录等操作可追溯,严禁系统外违规操作。严禁未经执业药师审核或虚假记录销售处方药。特殊情况下,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使用远程审方的零售连锁药店,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三、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营业员应当明确告知顾客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方可通过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开具处方。实施开具电子处方的活动应符合凉山州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试点工作要求。营业员不得代替顾客问诊,企业不得先销售药品后开具处方。

四、药品零售企业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

五、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列明的药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六、严禁执业药师“挂证”,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七、药品零售企业及执业药师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检查,如实提供在岗证明、考勤记录、处方审核记录等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我州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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