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是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不一样;二是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
受理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申请材料:1.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方案;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申请书。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已有国内户籍的人员应按国内居民看待,不需要再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按照《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亲属办理需提供材料:1.护照;2.委托书;3.亲属关系证明;4.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5.国内居住满三个月或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的证明;6.申请人在国外定居、居住的证明;7.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收入证明;8.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居住证明;9.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构的意见;10.在国外定居、居住的公证书;11.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1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13.二寸彩色照片;14.落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材料。
本人办理需提供材料:1.护照;2.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3.申请人在国外定居、居住的证明;4.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居住证明;5.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构的意见;6.在国外定居、居住的公证书;7.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8.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9.二寸彩色照片;10.落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材料。
华侨身份认定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分立申请材料:1.《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2.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3.申请报告;4.财务清算佐证材料;5.拟办学校章程;6.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决议(民办)。;7.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8.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
合并申请材料:1.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2.财务清算佐证材料;3.拟办学校章程;4.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决议(民办)。;5.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6.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
受理条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出国护照复印件,境外就业邀请函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2寸近期证件照1张。并填写《换发国家职业资格中英文对照证书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合格后即可换发。
受理条件:持有四川省及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出国务工人员。
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2.《出国人员换发中英文对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4.2寸证件照、5.出国护照、6.境外就业邀请函。
不可以,现在只有民办学校设立的部分条件可以实行承诺制。您可以在窗口或网上按要求申请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 安全。根据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赔偿、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本人申请办理需提供申请材料:1.核名通知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申请书;4.理事会通过的章程;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6.住所使用权证明;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需提供申请材料:1.代办委托书材料;2.核名通知书;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申请书;5.理事会通过的章程;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7.住所使用权证明;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申请材料:1.变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表;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3.离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4.XXX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5.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申请材料:1.申请表;2.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暂住证。
受理条件:1、遵纪守法,明礼诚信;2、本人申请,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从事便民服务工作;3、本人经营,仅限本人经营便民服务摊点,亮牌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租借、合营;4、本人困难,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暂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社、组出具证明,或残疾证,证明本人困难状况;5、本地户籍,或常住2年及以上(以暂住证和暂住地派出所证明为准);6、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7、一人一摊,一个户口只能报名申请一个临时便民服务摊点;8、需达到法定年龄16岁周岁以上者。
地复垦义务人已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申请办理验收确认需要现场踏勘。
申请材料:1.复垦竣工的各类汇总数据、施工设计图;2.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3.已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4.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意见;5.土地复垦专家验收意见;6.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
申请材料:1.原就读学校证明;2.当年招生录取花名册;3.原发毕业证书存根联;4.居民身份证;5.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
1.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2.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按同一成绩申将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3.足球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由足协办理。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在校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在学校所在地认定;已毕业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认定。
受理条件:持有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有学籍管理专用章的学籍异动(转学、休学、复学)相关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休学、复学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1.学籍异动原因证明材料;2.普通高中退学申请表;3.中小学转学联系表;4.中小学休学复学申请表;5.户口簿。
受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子女年满18周岁,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继续享受。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组织有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不能,救助、抚恤金应通过银行发放到相应的银行卡上。
申请材料:人民调解员致伤致残(牺牲)认定申请表。
受理条件: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原四川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登陆四川省律师综合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8.7:9091/sftlsxxgl/,或者登陆12348四川法网—律师服务—律师服务信息中的律师综合管理系统),点击:业务管理—我省律师调出申请—新申请,根据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资料,点击送审。因各省(区、市)规定不尽相同,具体流程和要求请律师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省级审批:在四川省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征用或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区域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一)临时占用草原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市级审批:在四川省XX市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XX市区域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县级审批:在四川省XX市XX县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XX市XX县区域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条件:(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大件运输车辆。
申请材料:1.四川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2.运输计划(同一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无需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3.护送方案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4.企业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企业授权委托书;5.车辆行驶证;6.装车后的总体轮廓图;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1.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2.有效身份证件;3.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4.参保人人事档案;5.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审核表;6.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7.增发养老金相关材料;8.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
如已在医保报销生育手术费,则不在享受失业保险生育补助金。
受理条件:因持卡人在省内持有多卡需注销多余卡的、超过社会保障卡领取期限未领卡的,或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
免检车申请材料: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3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4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5 国产机动车提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提供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机动车提供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非免检车申请材料: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3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4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5 国产机动车提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提供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机动车提供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特种车辆申请材料: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仅限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3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4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5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非本辖区申请材料: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3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4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5 国产机动车提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提供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机动车提供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残疾人车辆申请材料: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3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4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5 国产机动车提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提供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机动车提供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委托办理申请材料: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3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4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5 国产机动车提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提供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机动车提供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受理条件:四川境内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事故单位或者人员。
受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七)申请机动车转入管理辖区的;(八)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九)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十一)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十二)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申请材料: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2.住宿登记;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4.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受理条件:(一)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还应符合:(一)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二)医师、护士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三)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四)应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应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六)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还应符合:(一)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二)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三)医师、护士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四)对医务人员已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五)已与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完成对接。(六)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受理条件: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
在香港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在澳门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在台湾的业务性质和范围及从事该商业经营3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在台湾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大陆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材料:1.第三方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内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1.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2.《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3.公示样稿;4.选址报告;5.设置人身份证明。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材料:《四川省互联网诊疗服务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须提交)。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材料:《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申请材料: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1.病历资料;2.有效身份证件;3.住院费用清单;4.医院收费票据;5.医保办件承诺书;6.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如已在医保报销生育手术费,则不在享受失业保险生育补助金。
受理条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失业人员。
1.与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2.医保经办机构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本人办理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2寸白底免冠照片。
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2寸白底免冠照片模板;4.代办委托书材料。
一、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受理条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鉴定机构的许可证书是通过司法厅行政审批许可后颁发的,鉴定机构许可证是按照要求在,挂在鉴定机构墙上。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在申请执业时应提交本人户口本的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执业经历)的申请材料:1.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4.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合同;5.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申请执业的,除以上(一)-(九)项外,还需提交: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6.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职业证明;7.申请人彩照;8.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9.身份证;10.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11.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告知承诺书;12.被注销律师执业证重新申请执业的,除以上除以(一)-(九)项外,还需提交:原执业证注销收回文件。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首次执业)的申请材料:1.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4.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合同;5.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申请执业的,除以上(一)-(九)项外,还需提交: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6.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职业证明;7.申请人彩照;8.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9.身份证;10.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11.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告知承诺书。
专职律师执业许可(首次执业)的申请材料:1.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4.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合同;5.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申请执业的,除以上(一)-(九)项外,还需提交: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6.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职业证明;7.申请人彩照;8.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9.身份证;10.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
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有执业经历)的申请材料:1.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4.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合同;5.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申请执业的,除以上(一)-(九)项外,还需提交: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6.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职业证明;7.申请人彩照;8.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9.身份证;10.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11.被注销律师执业证重新申请执业的,除以上除以(一)-(九)项外,还需提交:原执业证注销收回文件。
申请材料:1.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方案;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申请书。
申请材料:1.核名通知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申请书;4.理事会通过的章程;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6.住所使用权证明;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2.拟成立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受理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3.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4.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5.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6.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7.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8.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9.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10.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11.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在申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以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12.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
受理条件:单位职工离职、灵活就业人员与城乡居民由于各种原因需暂停社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申领表。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可书面申请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照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应按月申报缴费,减少当月也需为参保职工缴费。
申请材料: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确认单;2.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
受理条件: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网上查询,登录支付宝、微信,找到城市服务-社保查询,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看或直接登录四川人社公共服务在线平台查询。2、拨打社保查询电话12333,即可获取个人账户信息。3、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1.变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表;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3.离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4.XXX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5.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受理条件: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申请材料: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2.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3.宗教教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
所在县(市)还没有成立相应的宗教团体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市(州)或者省(区)相应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宗教教职人员要经本宗教的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教务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有死亡证明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I类账户银行卡;3.居民死亡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有火化证明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I类账户银行卡;3.火化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委托他人办理所需申请材料:1.I类账户银行卡;2.个人授权委托书;3.经办人身份证。
本人办理并只提取本人公积金所需申请材料:1.I类账户银行卡;2.本人身份证。
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所需申请材料:1.I类账户银行卡;2.配偶身份证;3.本人身份证;4.结婚证。
商品房所需申请材料:1.银行打最近12个月的银行还款记录(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2.I类账户银行卡;3.配偶身份证;4.个人授权委托书;5.经办人身份证。
既可以在购房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公积金缴存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按申请地公积金政策准备相应材料。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所需申请材料:1.户口簿;2.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3.首付款发票或收据;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出具单身声明等);5.购房合同;6.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查房报告(含未成年子女);7.购房备案表;8.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出具收入证明(银行工资卡近六个月流水账或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加盖财务公章);9.住房公积金面谈记录表;10.身份证。
所购房屋为再交易房所需申请材料:1.完税发票;2.户口簿;3.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4.不动产权证书;5.买卖合同;6.增值税发票;7.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出具单身声明等);8.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查房报告(含未成年子女);9.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出具收入证明(银行工资卡近六个月流水账或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加盖财务公章);10.住房公积金面谈记录表;11.身份证。
如州外有多个账户的可以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申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鉴定人转入的新机构没有相应执业范围则取消鉴定人证书上多出的执业类别。
申请材料: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2.住宿登记;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4.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补办申请材料:1.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2.证件照;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换发、补办申请表。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换发申请材料:1.证件照;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换发、补办申请表。
一是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不一样;二是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咨询机构来编制。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不懂得如何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因而常常将环境应急预案与其他相关预案特别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混淆。一般来讲,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往往是由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所以,在事件初期处理时肯定是切断事故源头,这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一致的。但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环境应急预案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必须要帮助企业加以区分。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咨询机构帮助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姑且不论目前国家尚无这种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明确认定,就以现在比较多的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或咨询机构而论,这类单位或咨询机构对企业的了解和分析远不及企业对自身的了解,因缺乏针对性而把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流于程序化。所以现阶段,应尽量由企业与咨询机构合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以企业为主。
申请材料: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2.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3.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5.总平面图或红线图;6.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本条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制度设计有利于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了解土壤污染状况,避免后续产生经济等纠纷。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申请材料:1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2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登记表。
(一)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二)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
申请材料:1.抵押合同;2.法人证(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个人身份证。
申请材料: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表。
受理条件:1、有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必要性;2、不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3、有必要的应对措施。
受理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受理条件:1、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实施项目单位均可申报。2、专利权状态稳定。在申报之日前,申报项目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属明确,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属国防专利的须提供脱密的国防专利证书。3、专利创造水平高。发明创造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4、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四川省境内实施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5、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项目的专利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创新创业奖不过30项,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及奖金。
申请材料:1.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证据材料清单;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办理流程说明:1.申报:专利权人(申请人)通过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等推荐单位申报,各推荐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书和参评材料申报推荐;2.审查: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评审办公室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评审:召开专业组专家评审会议,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召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公示;4.决议:评审决议报请省政府审批,颁奖。
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是。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受理条件:(一)不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二)有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营活动管理方案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申请人证明;2.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申请书;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初审意见;4.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方案及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申请材料:1.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2.有效身份证件;3.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4.参保人人事档案;5.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审核表;6.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7.增发养老金相关材料;8.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
申请材料:1.医保办件承诺书;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3.有效身份证件;4.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缴存职工本人办理申请材料:1.职工银行卡;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退休批文或退休审批表。
单位经办人到柜台办理申请材料:1.职工银行卡;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提取申请表;4.退休批文或退休审批表。
申请材料:1.个人授权委托书;2.退休审批资料;3.本人I类账户银行卡;4.职工身份证;5.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6.“跨省通办”“川渝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7.省级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一)因人员基本信息(含历史信息和缴费信息)有误,要求重核待遇,且未超过法定时效的。(二)领取待遇后申请转入异地参保基金,要求重核待遇的。(三)离休干部生活自理情况发生变化或发放护理费有差错,要求调整护理费的。(四)领取待遇后申请补缴其在职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五)要求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含死亡待遇)的。(六)其他按照规定可以重核的业务。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有死亡证明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I类账户银行卡;3.居民死亡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有火化证明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I类账户银行卡;3.火化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领待人员可以通过“四川人社”、“四川e社保”手机APP操作办理资格认证。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1.就业创业证;2.就业见习协议书;3.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5.学历证明(毕业证)。
受理条件: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申请材料: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要件。
申请材料:1.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2.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器械备案变更表》;2.符合性声明;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原件;4.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器械备案变更表》;2.符合性声明;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原件;4.经办人授权证明;5.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2.施工合同;3.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未达成协议的,须提供原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5.《变更情况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
申请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银行开户许可证;3.涉及单位名称、编制人数、单位性质变更的,提供相关部门批文;4.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材料:1.四川省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二级资质都在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窗口办理。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二级资质由省级文物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2.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4.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5.《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申请材料:1.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3.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5.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3.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4.《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5.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6.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材料: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2.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4.作业人员登记表;5.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申请材料:1.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2.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或处置;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5.采矿权抵押期未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涉及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2.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采矿权价值的协议间就受偿关系达成的协议;4.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5.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书面材料(仅限涉及协商顺位抵押顺序的申请人提交);6.采矿许可证;7.抵押双方备案申请书;8.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不涉及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2.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采矿权价值的协议间就受偿关系达成的协议;4.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5.采矿许可证;6.抵押双方备案申请书;7.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需要先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报相关文物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
申请材料:1.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表;2.经审查通过的保护设计方案;3.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4.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一)法定代表人与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师不少于3人,(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三)近三年内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 (五)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
申请材料:1.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3.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4.《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5.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6.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二级资质都在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窗口办理。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二级资质由省级文物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一)成品油零售网点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偷税漏税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四)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通过验收。(五)利用移动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控股拥有供油船舶。(六)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国、省道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5公里;县、乡道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2公里。(七)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要符合市(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占地面积低于15亩的高速公路停车区原则上不设置加油站,确需设置加油站,必须符合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之相关规定。(八)道路和城区功能界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受理条件: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申请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购买咖啡因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麻醉、精神、标准品、对照品专库储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专用防盗门窗、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3)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4)麻醉、精神、毒性药品和标准品、对照品应放置在固定式保险柜中。
受理条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申请材料:1.临时平衡供水调度计划书;2.停止供水申请表;3.用户通知方案;4.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5.停止供水后保障用户用水的补救措施方案;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7.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
受理条件:(一)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集体或者其他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含个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1.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2.组织公示材料。;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权属证明);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示范);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7.被使用林地单位意见;8.关于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情况的说明;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0.使用.林地申请表。
申请材料: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要件。
申请材料: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市);2.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格式)。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3.隶属公司章程;4.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4.公司章程;5.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6.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7.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8.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4.公司章程;5.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6.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7.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8.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9.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募集涉及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5.公司章程;6.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或有效件;7.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8.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9.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3.外方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4.中方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它组织。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七)投资行业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
设立普通的合伙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2.资信证明;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2.资信证明;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2.资信证明;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7.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2.资信证明;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7.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申请材料: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经营许可证;4.商标使用授权协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6.特许人基本情况表;7.特许人承诺书;8.特许人市场计划书;9.两家直营店的权属文件;10.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11.特许经营合同;12.商标注册证。
不可以,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所发行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不允许超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范围。
申请材料:1.市(州),县(市、区)商务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文件;2.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3.市场建设手续;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市场建设方案;7.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申请。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申请材料:1.安(拆)装检测报告;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合格证;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6.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申请人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下载《异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告知书》,填写并加盖公章,在相关资料齐备后,向拟开展业务所在市州质监局告知。
申请材料: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3.社保证明;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异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告知书。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拟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个人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2.有效期内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3.原检验合格标志。
委托办理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2.有效期内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3.原检验合格标志;4.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代理登记的)。
1. 申请:申请人到车管所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1.中标通知书(房建和市政);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房建和市政);3.澄清或修改;4.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5.辅助一览表;6.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7.异议、投诉处理;8.招标代理合同;9.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10.招标投标情况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请选择“四川省级”! (2)市(州)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请选择相应“市(州)”! (3)区(县)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区(县)、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请选择相应“区(县)”!
建设单位只需要用户名、密码即可进行登录;若建设单位无相应账号,在建设单位登录界面有注册功能可注册获取账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节能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
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申请材料:1.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探测气象要素类型;2.拟建气象探测站(点)资料传输、存储方式;3.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4.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仪器设备;5.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1.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布点数和探测环境;2.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3.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等;4.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5.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6.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7.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许可文件;8.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申请;9.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10.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本人申请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财务会计报告;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代办委托书材料;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财务会计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需要准备年度重要事项书面材料,如: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检报、会议纪要、党的建设、开展重大活动情况等材料。
申请材料: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消防验收申请表(含公章);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第1条 消防车道设置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回车场设置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2条 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设置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大于4m,场地存在障碍物。 第3条 建筑外墙未设置消防救援窗口,窗口未设置明显标识。
第4条 现场布局、隔墙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改变较多。
第5条 疏散通道门、安全出口处上锁,火灾时不能自动解锁。
第6条 防火门缺少防火等级标识、永久性铭牌,缺少闭门器、顺序器等;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
第7条 防火卷帘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下降到底部、不能实现联动、联动方式错误、防火封堵不严。
第8条 管道井、管道穿墙处、幕墙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第9条 联动测试中,机械排烟口、加压送风口未联动开启,排烟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应急照明未点亮,火灾声警报与消防应急广播未交替循环播放。
第10条 一级负荷双路供电未实现,消防设备末端双电源切换不能实现。
第11条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施工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12条 电缆选型、敷设方式及防火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13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未采取防水淹措施。
第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安装用于联动启动消防水泵或消防风机的模块。
第15条 探测器的设置、与障碍物的距离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管道井、电梯机房等处存在漏设现象。
第16条 模块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模块数量不足。
第17条 消防线槽未采用防火材料或未刷防火涂料。
第18条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水泵房、水箱间、风机房、电梯机房等处未设置消防电话。
第19条 建筑内或地下车库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挡烟垂壁。
第20条 现场防烟措施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21条 自然排烟窗被阻挡,合用前室自然排烟口面积不足。
第22条 风机缺少总线联动的启动方式,风机防火阀无法联动风机关闭。
第23条 排烟风机的启动方式缺少现场手动启动。
第24条 灭火器未摆放或放置位置错误;保护距离不够。
第25条 现场水源不符合设计图纸。
第26条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深度超过400mm不符合设计规范;水泵接合器永久性标识未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额定压力。
第27条 室外消火栓稳压泵、室外消火栓泵联动测试不成功;主备泵切换不成功。
第28条 消防水泵控制柜防护等级不符合设计规范。
第29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未设就地、远程液位显示;未使用明杆闸阀;采暖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30条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通气孔、溢流管未设防虫网。
第31条 消防水箱未设旋流防止器;溢流管管径小于DN100,不符合设计规范。
第32条 消防水箱出水口位置、水箱基础高度不符合设计图纸。
第33条 试验消火栓无压力表、无泄水阀门。
第34条 室内消火栓稳压泵、室内消火栓泵、喷淋稳压泵、喷淋泵联动测试不成功;主备泵切换不成功。 第35条 消防水泵吸水管变径连接未管顶平接。
第36条 消防水泵出水管未设置水锤消除器;压力开关上限值有自动停泵功能。
第37条 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报警阀组压力开关不能单独联锁启动水泵。
第38条 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未达到120度,箱门或标识颜色与四周环境区别不明显。
第39条 穿墙消火栓背板未做防火处理。
第40条 水力警铃未设在公共通道或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不符合设计规范 。
第41条 报警阀组、末端试水、减压阀未设专用排水,不具备相应排水能力。
第42条 部分喷头漏设,备用喷头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规范。
第43条 直立型喷头与顶板、端墙距离不符合设计规范;障碍物影响喷头布水效果。
第44条 地下车库的消防管网在坡道口30m内保温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45条 消防管网未刷色漆、色环。
第46条 人防区消火栓箱内未设消防软管卷盘。
第47条 预作用系统立管存水无法恢复到准工作状态。
第48条 气体灭火防护区门不能自行关闭;漏设泄压释放装置;漏设事故排风装置;墙上有其他无关洞口。
第49条 气体灭火防护区外未设火灾声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标识牌、防护区内未设火灾声警报器。
第50条 气体灭火模拟联动测试不成功。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国务院建设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申请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3.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4.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材料;5.安全评估材料;6.文艺演出活动出具演艺人员身份证明;7.场所管理者提供的场所人员安全额定容量及安全通道、出入口等涉及场所安全使用的资料和证明;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9.承办方、场地方安全责任承诺书。
单个专利权人为申报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四川省专利奖申报书。
参评专专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四川省专利奖申报书;2.申报协议书。
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实施项目单位均可申报。 专利权状态稳定。在申报之日前,申报项目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属明确,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属国防专利的须提供脱密的国防专利证书。 专利创造水平高。发明创造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四川省境内实施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项目的专利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1. 申报:专利权人(申请人)通过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等推荐单位申报,各推荐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书和参评材料申报推荐; 2. 审查: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评审办公室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 评审:召开专业组专家评审会议,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召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公示; 4.决议:评审决议报请省政府审批,颁奖。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创新创业奖不过30项,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及奖金。
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据实全额扣除。本项政策是指在全额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基础上,再加计50%予以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科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1.减免税及奖酬金申报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3.技术合同文本;4.企业(卖方)网上登记注册账号所需信息;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6.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7.技术合同信息;8.营业执照副本。
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扶持和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园)、小企业孵化园等,均可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1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2 企业申请注销许可证报告;3 燃气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4 企业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持有受理机关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三)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条件: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受理机关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三)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7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7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排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供水单位名称需要改变。
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4.原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1.XXX协会(或XXX院校、XXX宗教活动场所)接受XXX(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申请;2.XXX协会(或XXX院校、XXX宗教活动场所)接受XXX(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的使用计划;3.捐赠XXX协会(或XXX院校、XXX宗教活动场所)的XXX(境外组织和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申请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2.建设资金说明;3.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申请书;4.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关于同意XXX寺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意见;5.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1.拟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捐赠不附带条件;(二)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不必须,提供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或岸线使用报告均可。
不一定,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需要提供。
受理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2.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3.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二)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受理条件: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申请材料: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2.港口工可报告;3.港口岸线使用书面申请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三)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四)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五)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受理条件: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申请材料: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材料;2.《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总部首次发证申请材料: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2.有相应资质单位做的安全评价报告;3.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到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矿山工程施工资质;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8.有相应资质单位做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9.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不需提供);有外包的还要提供与承包方签定的外包协议;10.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1.工商营业执照;12.采矿许可证;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1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独立生产系统首次发证申请材料: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2.有相应资质单位做的安全评价报告;3.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到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矿山工程施工资质;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8.有相应资质单位做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9.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不需提供);有外包的还要提供与承包方签定的外包协议;10.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1.工商营业执照;12.采矿许可证;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1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1.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2.企业主要负责人(内部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部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内部审核)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3.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3、安全评价报告;4.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从事剧毒、易制爆、汽油加油站、专用危化品仓储的企业;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1.企业主要负责人(内部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部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内部审核)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2.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受理条件:(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八)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十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十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十五)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5.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6.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7.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8.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11.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受理条件:1.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2.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复。申请内容属于一般设计变更的,变更的时间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3.变更报告的编制单位为原初步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4.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5.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
申请材料:1.就业创业证;2.就业见习协议书;3.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5.学历证明(毕业证)。
一、初级评委会由各县(市)人社部门及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组建。 二、中级和高级评委会分别由各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报经州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其中,部分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审批权下放至各县(市)和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评委会的组建及评审工作一并下放。
受理条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不是,可以开展线上招聘会,例如持续启动的百日千万网络招聘行动、金秋招聘月等系列活动,累计发布岗位信息超千万人次。办理招聘会服务需要上传招聘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招聘负责人身份证。
受理条件:1、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年检页盖满的。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还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以及拟设住所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或有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受理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立分所: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2、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三)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住所;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4、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在国家级贫困县(以当年国家发布为准)设立分所的,上述派驻律师可降至二名,资产条件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申请材料:1.统一代码基础数据元表;2.分所派驻律师及负责人彩照;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告知承诺书;4.本所章程及本所合伙协议;5.设立分所申请书;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7.拟派驻律师及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证;8.非住宅性质的拟设分所住所地证明;9.拟设分所的资金、资产证明;10.分所名称核准通知书;11.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因律师事务所年检章盖满需要换证的,在年检前由所在地市司法局统一组织换发,需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及两本副本。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条件:(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临时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三)租用期满,应当恢复公共体育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1.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的备案申请书;2.藏品档案目录。
申请材料:1.集中式供水制水工艺流程资料或二次供水卫生基本情况表;2.2..所有涉及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3.营业执照;4.卫生许可证申请书;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6.卫生管理制度;7.3..当年度水质监测合格报告;8.委托书、办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条件: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申请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购买咖啡因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麻醉、精神、标准品、对照品专库储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专用防盗门窗、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3)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4)麻醉、精神、毒性药品和标准品、对照品应放置在固定式保险柜中。
受理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医疗机构炮制使用。
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1.中药饮片炮制所用的设施设备目录;2.医疗机构资质的证明文件;3.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表1;4.从事炮制中药饮片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5.场地布置图;6.归档材料目录。
授权委托人申请材料:1.中药饮片炮制所用的设施设备目录;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医疗机构资质的证明文件;4.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表1;5.从事炮制中药饮片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6.场地布置图;7.归档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1.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3.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4.营业执照;5.法人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6.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需要办理。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受理条件: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申请材料:1.安全员、押运员、装卸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2.企业经营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3.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5.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6.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7.营业执照;8.证明专用车辆和设备情况的材料;9.驾驶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变更换发之后的新证有效期为5年。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新证有效期与老证有效期一致。
涉及经营进口普通兽药申请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兽药记录样表;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5.企业基本情况说明;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7.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9.营业执照;10.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11.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12.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
期满换证申请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3.企业基本情况说明;4.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5.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7.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8.兽药经营许可证;9.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10.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兽药记录样表;11.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12.营业执照;13.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
仅经营国产普通兽药申请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兽药记录样表;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5.企业基本情况说明;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7.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9.营业执照;10.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11.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
受理条件:(一)申请产品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目录》公布的食用农产品目录及检测依据范围内;(二)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三)区域范围明确;(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五)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六)有专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七)有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八)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复查换证申请材料:1.四川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2.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3.无公害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4.四川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6.营业执照。
首次认定申请材料:1.四川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2.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3.无公害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4.四川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6.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1.草原上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方案;2.爆破、勘察和施工批准备案文件;3.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申请;4.县(市、区)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受理条件: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办理流程说明:1.申请: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办理参保登记。
申请材料:1.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受理条件:取得本统筹地区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申请材料: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受理条件: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1.名木和一级古树申请认定信息表;2.四川省古树名木鉴定及审核意见书;3.古树名木信息总表。
受理条件:三级古树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二级古树由市(州)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一级古树和名木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对古树名木鉴定意见审核且无异议后,林草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时将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完成所有古树名木鉴定意见审核后,将二级、一级古树和名木的鉴定结果报送市(州)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附古树名木鉴定及审核意见书)。市(州)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一级古树和名木的鉴定结果上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时由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二级古树鉴定结果报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完成一级古树和名木鉴定意见审核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鉴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办理流程: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受理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要件。
受理条件:以出让方式(含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1.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本人办理的:1.授权委托书;2.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5.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6.勘查许可证;7.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
委托他人办理的:1.授权委托书;2.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5.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6.勘查许可证;7.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
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不涉及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提供以;;1.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涉及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提供以下材料;;1.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3.变更公司类型相关证明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申请材料:1.备案事项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无需报经批准申请材料:1.备案事项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条件:需在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2.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4.《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小微企业代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2.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扶贫手册》、刑满释放人员的有效证件;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营业执照(含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个人代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本人营业执照;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扶贫手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
需持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包括银行网点)重新设置新的密码,社保卡社保功能密码重置(修改)全省通办!(ps:社保功能密码连续输错6次后,社保功能将被锁定,持卡人需办理社保功能密码重置哦!) 金融功能密码修改,则需遵从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需持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包括银行网点)重新设置新的密码,社保卡社保功能密码重置(修改)全省通办!(ps:社保功能密码连续输错6次后,社保功能将被锁定,持卡人需办理社保功能密码重置哦!) 金融功能密码修改,则需遵从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只进行了临时挂失,7天内如无正式挂失自动解挂。若找到了社保卡,则需携带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解挂。
电子社保卡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申请,例如通过支付宝申请,支付宝手机APP,在搜索栏中搜索“电子社保卡”,然后点击关注生活号,进入页面以后,点击“绑定社保卡”,按照提示输入相关的信息,即可在线领取电子社保卡。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还没有申请办理社保卡的,有两种方式申领社保卡: (1)由所在单位通过省本级社保卡申领信息系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统一申领; (2)由申领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到省本级社保卡合作银行所设立的快速制卡网点现场办卡。
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4.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5.近期1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照片;6.港澳台居民居住证;7.外国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社保卡激活分为社保功能激活和金融功能激活。 已经领取社保卡但尚未激活社保功能的,可在省内任一社保卡人社服务网点激活,也可到发卡银行所设立的社保卡服务网点直接激活,或到银行网点通过激活金融功能联动激活。社保功能对应的社保密码用于医保结算,以及持卡办理人社相关业务等。全省社保卡人社服务网点信息可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社会保障卡”栏目查询。 金融功能激活,可到发卡银行服务网点激活金融功能并设置密码,该密码用于银行交易、ATM存取款、刷卡消费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在银行激活金融功能时,可现场激活社保功能,也可直接联动激活社保功能,一次性就办结社保卡金融功能和社保功能激活,太方便了! TIPS:无论是激活社保功能,还是金融功能,均需带上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只有激活了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才能通过社保卡领取养老金、领取各类惠民惠农补贴资金。
由省、市、县卫生计生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涉及核医学、放射治疗、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 有具有相应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制作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的评价报告书。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评价报告书,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其余的评价报告书(表),由取得乙级及以上级别的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阶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第三方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内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2.《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3.公示样稿;4.选址报告;5.设置人身份证明。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设置审批阶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四川省互联网诊疗服务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须提交)。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设置审批阶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在香港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在澳门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在台湾的业务性质和范围及从事该商业经营3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在台湾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大陆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一)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且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并至少满足下列一项要求:(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3、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2)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除外)(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10%;(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除外)4、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现有内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港澳台独资医院:1、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申请设立独资医院的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3、设立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2)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4、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5、台湾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三)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应符合:1、应为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2、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须签订合作协议。(四)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需要将其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符合:1、应为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2、需要将其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设置审批阶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设置审批阶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四川省互联网诊疗服务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须提交)。
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2.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3.建筑设计平面图;4.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以及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5.选址报告;6.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7.《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8.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9.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法人注册登记证明;10.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阶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第三方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申请材料:1.身份证;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3.社会保障卡;4.生育服务证;5.住院发票。
小微企业代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2.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扶贫手册》、刑满释放人员的有效证件;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营业执照(含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个人代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本人营业执照;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扶贫手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1.本人有效身份证;2.《出国人员换发中英文对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4.2寸证件照;5.出国护照;6.境外就业邀请函。
(1)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2)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3)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4)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5)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6)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办法,一卡通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7)对从事个体劳动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开业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8)对就业训练机构的培训方向、训练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导向;(9)对在校学生的一卡通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五)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材料:1.机动车驾驶证;2.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联网核查的不提交);4.身份证明。
要收费。川价发【2015】558号,收费10元/证;发改价【2015】631号,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一(理论考试)费用100元/人次;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费用260元/人次;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费用20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一(理论考试)费用10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费用10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费用80元/人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新设立纳税人。
出口企业按照不同的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类,评定标准与企业规模、净资产、经营年限、纳税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等级、法律遵从度等相关。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是指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2.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小鱼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等。
申请材料:1.施工作业相关部门或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申请表;4.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材料;6.电力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
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
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适用范围的作业施工或活动的(不含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内部正常运行维护、检修电力设施作业施工),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该业务针对的是州内有多个公积金账户,如州外有多个账户的可以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申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对重大公共利益不产生不利影响。
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对重大公共利益不产生不利影响。
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重大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权限、范围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对重大公共利益不产生不利影响。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官方网站、信函等渠道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实名投诉纳税人还需提供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条件: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申请材料:1.实名投诉信息;2.投诉资料;3.被投诉者信息。
军警换证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2.复员、退伍、转业证明;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4.居住证明(除省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及小型汽车驾驶证的);5.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6.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联网核查的不提交);7.考试成绩表;8.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
境外换证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2.境外机动车驾驶证;3.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4.居住证明(除省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及小型汽车驾驶证的);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6.入出境身份证件;7.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8.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联网核查的不提交);9.考试成绩表;10.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中文翻译文本。
临时驾驶许可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2.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3.居住证明(除省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及小型汽车驾驶证的);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5.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6.入出境身份证件;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8.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9.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联网核查的不提交)。
正常换证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2.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联网核查的不提交)。
收费标准:川价发【2015】558号,收费10元/证;发改价【2015】631号,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一(理论考试)费用100元/人次;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费用260元/人次;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费用20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一(理论考试)费用10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费用10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费用80元/人次。
受理条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所有科目合格。机动车驾驶人因期满、转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2024-12
1.孩子上户口需要携带带上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到泸沽湖镇派出所办理。 2.新生儿办理社保卡,请您携带户口本到盐源县社保局办理。
2024-12
贫困户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的落实时间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甘洛县,贫困户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从2024年开始推行落实,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满足相关条件及申报审核流程等要求。
2024-12
2024-12
2024-12
2024-12
2024-11
自2024年5月1日后,办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3.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延长女职工产假60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5.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需单位提供承诺书 6.特殊情况可提供凉山州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盖章件)
2024-12
2024-11
根据《宁南县供用水合同》关于“用水人未按合同约定限期交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向用水人收取违约金,并由用水人承担因欠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等约定。
2024-11
甘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指派民辅警核实情况,发现发现财富中心路段有摩托车和机动车违停。此路段是属于消防通道,区域内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标志。现已加强对该路段的巡逻,对该路段的违停车辆进行清理。
2024-03
经核实,西昌市烈士陵园全年每天免费对外开放,开放时间为上午8点30分-下午17点30分。
2024-01
根据《会理市人民政府令》会理府规【2023】6号文件规定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规定禁火区域,严禁吸烟、玩火、野外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宗教、祭祀、煨桑、旅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非产生性野外用火,(春节期间、在各乡镇、街道规定的时间及划定的安全区域内按照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除外)。本令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2024-01
西昌市严格按照“提前设计、规范流程、突出重点、错峰烧除”原则,在人为活动频繁、具有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区域开展的计划烧除工作。在开展计划烧除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要求,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经司法审查后,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再科学有序的组织开展计划烧除。按照工作部署,西昌市计划烧除工作拟在2024年1月15日至2月5日期间适时开展。
2024-12
2024-10
2024-09
甘洛县普昌镇人民政府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普昌全镇D级危房有100多户还未发放补助金,目前资料已上交至县级,待县级统筹安排后批量打入农户卡上,请耐心等待。
2024-02
2024年2月9日至2月15日期间,我镇村民可以在各村社区定点区域燃放烟花,届时各村社区会将定点区域告知大家。
2024-02
调查处理意见: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人民过上一个安全和谐,充满年味的春节,我局已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月2日印发了《会理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现方案已发至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的燃放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大家可按照方案中规定的时限和地点安全燃放。
2023-11
在确保粮经套种和钢架不翻新的基础上,可以更换棚膜,确保粮食和经济作物良好生长。此外,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搭建大棚种植多年生水果类经济作物。不允许拆旧钢架,建新钢架后再更换棚膜,搭建新的大棚。我镇综合执法大队已在常态化开展巡查,如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2023-10
按照党中央安排部署,我州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一手抓巩固衔接、一手抓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加快产业振兴。健全完善农业园区、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机制,确保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中央和省资金占比逐年提高,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加快人才振兴。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育好用好乡土人才。加快文化振兴。开展移风易俗“清网行动”,严格落实移风易俗报备制度,畅通移风易俗举报渠道,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广泛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持续推进移风易俗“百千万”示范创建活动。加快生态振兴。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整村推进厕所革命,扎实开展“四治”行动、“五化”工程,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4-11
由于前段时间正处雨季,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对已完成的路基进行自然沉降,待沉降期过后,立即恢复了路面的铺筑工程。 施工单位于2024年11月6日对已破坏的路面进行铺筑,2024年11月10日完成施工。
2024-08
冕宁县至惠安镇108国道,现该道路正在办理用地手续,计划10月底开工建设。
2024-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活动期间对县城城区及周边道路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管制措施(一)7月19日12:00——7月19日23:00、7月20日7:00——7月20日23:00、7月21日7:00——7月21日20:00对普格县新建南路、北路路段(普格县豪吉鸡精路口—普格县人民医院路口)实施交通管制。(二)7月18日17:00—7月21日20:00对普格县政文东路路段(政府路口—火把广场路口)实施交通管制。(三)管制期间,上述道路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指挥车,参加活动车辆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受限车辆外,禁止一切社会车辆通行。(四)7月18日23时59分之前,所有进入普格城区的来宾游客车辆,将车就近停入酒店、住宿地、单位停车场。县城区域内一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私人车辆,在本单位及住宿地停车场停放。(五)活动期间,严禁任何车辆在禁止停车的县城街道上停放。
2024-0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摩托车分为:电动自行车、普通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您咨询的该情况要具体看车辆合格证上车辆属性。车主可将三轮电动车的合格证拿到车管所扫码,如果电脑显示该车辆属性为普通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驾驶该车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如果电脑显示为电动自行车,则不需要驾驶证。
2024-01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全国异地换领,西昌市车管所和凉山州交通警察管理支队均可以办理异地更换驾驶证。西昌市车管所联系电话:0834-2160877、西昌市交通警察管理支队:0834-2888185
202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我司按照2018年6月13日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西昌市实施惠民服务举措公告执行,公告中未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公交,故无法办理免费公交卡,可选择办理普通卡或纪念卡乘车。
2023-11
一、经调查,目前西昌市已办理双证且在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已经达到2900余辆,加上巡游出租车1000辆,出租车行业共计有运营车辆接近4000辆,根据西昌市的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已超过市场饱和数量,若漫无目的的持续增加网约车数量,只会让行业陷入危机。因此目前的政策是稳控现有的数量,有注销才能新增,保障目前网约车市场的稳定发展。二、目前凉山州各县份对网约车的办理已经放开,若您向从事该行业还可以持续关注各县市的办理情况,寻找合适的时机到您所在的县市进行办理和从事。工作人员已将该情况告知您。
2024-10
2024-01
调查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市级关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实施意见和木古镇杜绝新增违法打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镇级要求按照对机井实行“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方针积极保护地下水。市民确需开挖机井开采水源必须在征得影响范围内农户及其他取水用户同意且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的情况下,由村民自行向所在地村委会申请,经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做好耕地和林地保护,方可取用浅层地下水。且开挖过程要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将过程影像资料留底备查。详情可到木古镇人民政府水利管理办公室咨询。
2023-11
国家规定施工时间为早上6时至晚上10时。建筑施工过程中,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噪音不得大于70分贝,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噪音不得大于55分贝。
2022-02
2021-12
1.负责处理计划烧除的部门。按照《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计划烧除相关规程,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强化可燃物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烧除方案。计划烧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实施计划烧除的依据。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防指办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可燃物计划烧(清)除工作的通知》《凉山州森防指办关于印发〈凉山州2021-2022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可燃物清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市森防指经过认真会商研判,决定通过有计划、安全可控的烧除、清除措施,减少林下、林缘等区域的地表可燃物,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降低森林草原火灾危害,减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压力。3.计划烧除的含义。计划烧除是指在人为控制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在一定生态条件下用低强度的火烧除天然可燃物。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烧除工作,一是可以有效的清除森林草
2021-09
一、如何办理林权证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66号)、《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凉山州规范林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凉自然资函〔2019〕792号)文件精神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对林权登记进行的规范整合,现林权登记职能职责发生了转换,具体分工如下:(一)职责分工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林地登记,负责林权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权籍调查、登簿及颁证工作,负责调处权属纠纷等工作。2.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局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对权利人情况、林权权属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负责组织、指导林地和林权管理;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二)林权登记办理程序1.对外流程权籍调查→公告→申请→领证
2024-12
2024-09
2024-07
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泌尿外科专业为外科下设二级科目;小儿泌尿外科专业为小儿外科下设二级科目。根据《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小儿外科专业的,不填报“小儿外科”科目。
2024-06
按照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凉府办规(〔2022〕2号)第二点第三条“统一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包括 6 类对象,分别为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023-12
一、医院透析科门诊报销是有限制的。二、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凉府办发【2021】31号文中的第十五条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凉府办发【2021】32号文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血液透析中心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并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相关医疗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0%。
2023-12
2023-09
一、体检单位西昌市辖区体检单位: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凉山州第二人民医院、西昌市中医医院、西昌市妇幼保健院二、体检对象和体检内容(一)适用对象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3.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6.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8.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9.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2024-12
2024-11
2024-11
2024-10
1.办公室电话:0834—5630978 2.待遇保障咨询电话:0834—5696699 3.市政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电话:0834-5630997
2024-10
首次申领身份证不收费,身份证换领收费20元,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收费40元,办理临时身份证收费10元。
2024-10
西昌市中医医院、西昌市妇幼保健院、西昌市疾控中心皆可办理健康证体检,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工作证明等资料前往办理。
2024-10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其配套的工作规范“机动车所有人死亡,其名下登记的机动车即列入死者遗产范围。按照遗产法条例规定,应由具有资格的继承人继承其死者名下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该类机动车转让登记业务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继承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对有共同继承的,原则上需要由共同所有人到场并明确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无法到场的,可采用视频等方式委托办理。”要求,请您带上身份证原件及继承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到车辆注册地车管所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2024-11
2024-10
2024-10
人才引进落户(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学生,包括往届生)落户西昌。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登记实有人口信息。
2024-08
2024-08
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六条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政策。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农村户籍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 “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分户。
2024-07
2024-07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新生儿户口应登记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手续齐全即可办理。
2024-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场主体可以使用不动产权证明办理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明的,也可以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办理登记。无上述使用文件的,可以以部门核查文件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和上述证明文件。
2024-11
网上申请特种设备设备使用登记证具体流程: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许可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
2024-10
按照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个转企”工作的通知》(川民营办函【2023】2号)文件的要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当以转型为具有现代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目标,对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省级不纳入“个转企”认定范围,不安排激励资金。从源头上切实提升转企质量,不单纯以转企数量为目标,优先推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实现个转企”,从2023年4月1日开始,省民营办对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纳入“个转企”认定范围,不安排激励资金,您所经营的车行转型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不在奖补范围内。
2024-09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
2024-06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不能办理食品“三小备案”,只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2024-06
2024-11
雷波县2024年春季学期雨露计划第二批补助款于2024年10月31日已完成打款程序,已推送至银行发放。
2024-10
2024-09
感谢您对西昌学院的认可和关注,我校2024年食品科学与工程和食品质量与安全专升本录取调档线分别为206分和198分。
2024-08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2000元/生/年,发放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平均2000元/生/年。发放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发放高等教育生源地助学贷款,本专科16000元/生/年,研究生20000元/生/年。发放教育扶贫救助基金(脱贫户家庭学生)500-5000元/生/年。教育救助,需自己申请。
2024-08
雨露计划扶持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原则上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的脱贫户、监测户信息数据为准。2.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职学生学籍的确认原则上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数据为准,高职(专科)学生学籍的确认原则上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数据为准。退学、休学学生家庭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2024-07
根据川乡振发(2021)44号文件要求,享受雨露计划需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 1.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2.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所以专升本已经不属于雨露计划的享受范围。
2024-05
1.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上查询到成绩就可以参加下一次报名,普通话测试中心除节假日外,每周一到周四现场报名(周四只报上午)报名成功后,在第二周的周五进行测试。 2.除特殊管制等要求外,正常情况下普通话报考对户口所在地没有限制,建议在工作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报考。
2024-09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01
按照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3-11
2022年凉山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6638元。
2023-10
根据每年省、州、县主管部门下达的的文件要求储备上报批复。今年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涉农项目(第五批)储备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3〕276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23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涉农项目(第五批)储备工作的通知》,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储备指南,储备条件:实施主体单一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项目储备县农技推广体系健全,农机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近两年落实国家、省相关项目组织保障到位,工作措施有力,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以往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全面完成,示范带动能力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底数清、情况明,开展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并发挥作用,责任分解到部门。指导服务、人员配备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相匹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施主体:家庭农场,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且信息完善;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场主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大
2023-07
2023-04
您好!您咨询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如何升级和纳税人授信额度的增长等相关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认真办理,现分别回复如下:一、经与您联系沟通知悉,您所在企业符合2023年9月提起新办纳税人复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纳税信用情况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实现升级。二、授信额度的大小取决于纳税人的授信等级,目前税务总局将纳税人的授信等级分为了I、II、III、IV四个类别,每个类别的默认授信额度是不一样的,如I类系统默认的授信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月,II类不超过250万元/月,III类不超过750万元/月,IV类不超过1000万元/月。如果纳税人当月的销售额特别大,系统默认的初始授信额度已经不够使用时,有两种方式可以申请调高授信额度。一是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中点击“授信额度调整申请”功能模块来发起人工授信流程。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调整额度类型、有效期起止、申请调整额度及申请理由、上传附件,生成《纳税人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二是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下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授信额度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进行实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核查
2022-04
一、经与您沟通,您的本意是希望我州引进先进的“水培牧草”种植模式(您是看到中央电视台有关新疆水培牧草种植受到启发而向我们建议),实现牧草的高效高产种植,为我州牧民减少季节性转场,实现定点放牧定居生活,从而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通过查询相关资料,该模式目前比较成功的是阿克苏地区新疆牧草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柯坪县盖孜力克镇玉斯屯喀什艾日克村实施的“水培牧草”种植基地项目,对于解决当地牧民饲草料短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是由东风公司援疆工作队争取帮扶资金投入100万元,采用“村集体+公司+基地+村民”的发展模式建成了约3.5亩7层立体式的“水培牧草”设施种植基地,采用喷淋、光照、消毒等先进设施实现牧草高效生产,种植品种是大麦,按投入计算每亩达28.6万元。二、当前,我州正处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接续实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利时机,近年来各级部门通过一系列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加快改进和完善了养殖户的基础设施,如标准化圈舍改造升级、粪污资源化利用、人工牧草种植以及科学养殖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对于一些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地方通过实施易地搬迁扶贫、产业帮扶与后续持续产业投入等措施,较大地促进
2024-04
1.雷波县拉咪乡龙头山大断崖区域并非已开发的景区,为雷波县人民政府自建的保护小区,该区域高山草甸生态环境脆弱,是我县重点生态保护区域,为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到破坏,加强生态保护管理,在没有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前,严禁进入开展各类旅游活动。2.每年1-6月为我县的森林草原防火期,拉咪乡龙头山区域更是我县重点火险区,防火期实行重点管控,未经属地乡镇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违规出入。综上所述,龙头山大断崖还未进行旅游开发,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严禁人员进入。目前,我县正在编制该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待规划经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完善相关旅游基础设施后,欢迎广大旅游爱好者前来游玩!
2024-01
一、每年1-6月为我县的森林草原防火期,拉咪乡龙头山区域更是我县重点火险区,防火期实行重点管控,未经属地乡镇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违规出入。二、雷波县拉咪乡龙头山大断崖区域并非已开发的景区,为雷波县人民政府自建的保护小区,该区域高山草甸生态环境脆弱,是我县重点生态保护区域。为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到破坏,加强生态保护管理,2022年8月27日,雷波县公安局、雷波生态环境局、雷波县文广旅游局、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龙头山大断崖实施封山管控的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护区境内阿合哈洛大草原及龙头山大断崖区域(包括:进入防火通道、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2024-01
酒店宾馆民宿属于市场调节价,均自主定价,因此没有限价政策。在今年凉山州的火把节至今,西昌市的酒店宾馆民宿都签有价格承诺书,酒店宾馆民宿是不能随意违背这个承诺的。如果您真遇到有违背价格承诺的酒店宾馆民宿,请及时拨打12315和12345热线投诉,我们会及时竭诚为您排忧解难,您可以放心来旅游度假。感谢您选择西昌这座春天栖息的城市,热烈欢迎您的到来!
2023-10
1.黑苦荞系列产品,甘洛黑苦荞粗蛋白含量高,氨基酸比例与鸡蛋十分接近。特有的维生素P(芦丁)是荞麦以外其他谷物中没有的物质,含量明显高于普通的苦荞麦,具有维持血管抵抗力的作用。甘洛黑苦荞在2010年就获得了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的黑苦荞产品有黑苦荞茶、面粉、面条、酒等。2.粮食类系列产品,甘洛拥有西南地区规模最大的连片梯田——普昌梯田,面积有万亩多,生产的稻米也是非常香糯,我们也因此打造了“普昌莫大米”,已经在成都、宁波等地销售。我们凉山也盛产土豆,由于淀粉含量高,我们甘洛也率先开发了土豆面条,其滑爽、筋道的口感深受我们川内各市州的喜爱。甘洛的海棠腊肉、腊味香肠也是在凉山以及成都、雅安、乐山非常出名,我们也开发了一系列的包装产品,口感和腊香味和农户家中一样,销售也非常可观。
2023-08
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宾馆酒店不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宾馆酒店价格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节假日期间,游客人数剧增,受市场供需等因素影响,宾馆酒店等的价格都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涨,是正常的价格行为。请消费者比质比价,选择适合自己的酒店入住。我局将加大检查力度,严格管控,打击违反价格政策行为。
2022-02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甘洛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立即进行盘点梳理。经梳理,目前甘洛县主要有以下11个景点:1.牛角海。高山冰蚀牛角海位于石棉县与甘洛县交界处的海棠镇清水村境内,海拔3740米,湖面面积200余亩。群山环抱,明丽、静谧,恰似镶嵌在小相岭上的一块明镜。牛角海周边的冷杉林,郁郁葱葱,苍翠挺拔;高山杜鹃随从可见,珍贵的黄杜鹃点染湖边,景致更加明丽;远处的古冰川遗迹,山体裸露,怪石嶙峋。高山草甸牦牛群聚而游,一幅恬静的田野诗画!2.大渡河大峡谷。大渡河大峡谷,西起大瓦山,东抵寿屏山主脉,南起甘洛县乌史大桥镇,北抵老贡山主峰,南北长26公里,东西宽14公里,幅员面积400余平方公里。峡谷最大谷深2600米,谷宽最窄处30余米,峡谷深度远在长江三峡和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之上,是目前世界最深峡谷。峡谷岩层几乎水平重叠,记录了数亿年来地质演化的历史,被誉为巨厚的“地质天书”。2002年,被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2005年被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中国最美峡谷。
2024-12
贫困户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的落实时间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甘洛县,贫困户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从2024年开始推行落实,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满足相关条件及申报审核流程等要求。
2024-08
2024-07
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申请纳入城乡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6480元/年),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的困难群众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部门审批等工作程序,确符合条件方可纳入保障范围。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以上条件,您可向新市坝镇提出申请,乡镇民政员进行入户核实。 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情况符合,可向乡镇提出申请。
2024-04
2024-04
2024-04
西昌市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一、二级和精神三、四级可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户残疾人还可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以上两项补贴特困供养户除外,具体办理详询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市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缴纳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凉府办函[2023]94号)文件精神,西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市政府定额资助,2024年资助标准为:个人缴纳95元/人,定额资助 285 元/人。三、四级残疾人不能够享受资助,需自行全额缴纳。
2024-04
2024-12
1.孩子上户口需要携带带上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到泸沽湖镇派出所办理。 2.新生儿办理社保卡,请您携带户口本到盐源县社保局办理。
2024-11
自2024年5月1日后,办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3.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延长女职工产假60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5.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需单位提供承诺书 6.特殊情况可提供凉山州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盖章件)
2024-11
2024-10
生育津贴应在我州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0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申请应于生育之日起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024-08
2024-07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新生儿户口应登记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手续齐全即可办理。
2024-07
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凉府办发﹝2021﹞31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应在我州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0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不计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不能用配偶生育保险领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期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结算标准支付,未达到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孕期合并症、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相关规定结算。结算标准为:产前检查1000 元;三级医疗机构剖宫产8000元、顺产 5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剖宫产6500元、顺产3500元;多胞胎每多产一孩增加1000元。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未经其它保障制度或经费渠道解决的按上述标准50%进行支付。
2024-11
2024-08
关于申请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方式: 1.您可登陆西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chang.gov.cn/)查询文件《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西府发﹝2018﹞11号),该文件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和方式、申请和审核等细则进行明确规定。 2.您可拨打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公房管理所电话0834-3220712进行详细咨询。 3.您可前往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政务中心三楼)54、55号窗口进行咨询,或领取西昌市住房保障宣传手册。
2024-08
2024-06
1、需要提交的材料:填写申请表(不动产中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明(现场取照片);交易合同;交易税票;原不动产证书。 2、 收费项:门市一个550元,住房(房产证一本)一套80元。 3、办理地点:布拖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24-06
2024-01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在工作所在地无房租房自住的;4.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5.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离休、退休的;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出境定居的;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六个月未重新就业的;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1.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针对不同提取情形主要有线上提取和线下柜台办理两种方式,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拨打我县管理部电话0834-7814610进行详细咨询。
2023-12
按照普格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由村初审后,再交由乡(镇)政府、县级部门审查。如需拆旧建新,具体可咨询属地乡政府内负责农业农村职能的部门。
2024-11
2024-10
雷波县2024年下半年教师公招公告已于10月25日挂网,有招聘小学语文教师岗位。
2024-10
2024-09
2024-09
本地区招考公务员会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事业单位招考会在凉山州人民政府官网或者在各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请您关注政府官网!
2024-09
2024-08
落实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建设人才培育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企业培养省级和州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支持职业院校、骨干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县(市)共同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加快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创建建筑劳务品牌,形成我州独特的建筑产业战略资源。支持建筑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搭建建筑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各县(市)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打造凉山建筑劳务品牌,给予企业信用激励。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科技人员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的业绩成果,作为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
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基础上,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科技人员因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专利创造、专利运营实施、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获得的劳务费用、转化收益、资助奖励等特殊报酬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以上费用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不受个人年薪限制。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方式、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奖励等内容,其中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流动岗位,自主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兼职,所聘人员的兼职经历和在企业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不断扩大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鼓励县(市)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风险投资其他参与人。
对州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凉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加大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凉山州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评审方式。州科技局负责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相关工作。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以网络评审为主。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根据州委、州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
(二)评审组织。州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类别、技术领域等对拟评审项目进行分组,根据项目分组情况,组建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且为奇数,来自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名。评审专家选取应遵循领域相关和回避制度等,原则上应从凉山州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三)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别的评价要求,进行公正、公平、科学评价并进行评审打分、填写评审意见,按期提交评审结果。
组织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时,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四)评审监督。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州科技局对评审各环节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专家等进行监督,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
互认互通区域:与凉山州达成创新券互认互通意愿的地区。
互认互通类别:普适类创新券。
申领和使用。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在平台注册账户,并在平台提交申领凉山州科技创新券。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平台中使用创新券购买凉山州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科技服务。
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凉山州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可按照我州企业标准兑现创新券。为互认互通区域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凉山州服务机构可享受服务机构奖补。
(一)在创新主体完成普适类创新券兑付后,服务机构在平台提交奖补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平台,并按要求向创新券管理中心递交纸质兑付材料;
(二)创新券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奖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机构。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仅限于创新主体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或借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渡奖补权益。
(一)创新主体在平台选择符合申领资格的后补助,提出后补助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平台,并按要求向创新券管理中心递交纸质兑付材料;
(二)创新券管理中心对创新券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创新主体。
创新券管理中心发布科技创新券申领通知,明确“凉山州年度创新券支持目录”支持范围、申领、发放、使用等有关要求。
(一)创新主体、科技服务机构在指定的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登记;
(二)科技服务机构上传其服务产品至平台,由创新券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三)创新主体在平台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提出创新券用券申请,并将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扫描件(原件)、发票等上传至平台后,联系服务机构在平台上进行服务事项确认;
(四)创新主体在平台提交兑付申请,并按要求向创新券管理中心递交纸质兑付材料。
(五)创新券管理中心对创新券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初步审查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创新主体。
普适类创新券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范围:普适类创新券仅限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列入“凉山州年度创新券支持目录”内的科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使用、产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技术评估、科技咨询和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科技金融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科技创新服务。普适类创新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平台自动收回。
支持标准:普适类创新券按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40%予以兑现。科技型企业每次创新券申领周期内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10万元,创业者不超过5万元。
创新券后补助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新品种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创新大赛晋级获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等,具体支持内容按“凉山州年度创新券支持目录”执行。
支持标准:科技型企业每年最高可领取创新券后补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5万元,创业者不超过3万元。
服务机构奖补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范围:按服务合同中创新主体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服务机构奖励。
支持标准: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每年引进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5名及以上的,每超过1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刚性引进首席技术官(CTO)、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工业企业,经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规上工业企业法人代表提供行政审批便利、项目申报指导、金融服务、医疗健康、子女入学等服务。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等情况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3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费用由培训机构先垫后补。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现行工种执行标准的30%予以支持。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岁—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个月—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对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对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
各县(市)要加快企业孵化中心建设〔每个县(市)至少建成一个〕,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等资源,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入驻的创业者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并提供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税务代办等服务。整合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各县(市)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对认定为州级、县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县(市),要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的经营场地。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参保地不是深度贫困地区,但企业所在辖区为深度贫困地区的,参照执行。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和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解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范围,由人社、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诚实守信等因素确定,并将认定后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相关违法线索,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动用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
2.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学校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资质并向州教育体育局备案,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不得进校进行招聘活动,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建立县级领导、行业部门联系服务企业(个体户)帮扶机制,每月走访企业(个体户),为其解决实际困难。每月召开1次产销对接会议,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县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县级部门,给予综合目标考核分值激励。
鼓励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相关规定普遍落实,简化企业注册手续。强化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服务业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强化资本要素保障,鼓励服务业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推进联保联贷。落实国家、省、州关于财政、金融、税收、社保、稳岗扩岗、房租减免及水电气费用缓缴等一系列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消费协作、家政、餐饮、电商、物流等行业商协会,根据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安排,承担服务业招商引资、助推升规入统、品牌创建、技能大赛、教育培训、信用体系建设等事务,给予每个商协会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每年支持的商协会数量不超过10个。
对成功申报进入四川省服务业“三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品牌,给予5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国家、省商务、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服务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等,给予相关园区10万元或日常管理运营机构5万元奖补。对主导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积极争取上级促消费活动资金,县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配套促消费资金。组织开展文化旅游节、美食消费节等综合性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向零售、餐饮等服务业行业投放消费券,活跃市场、促进消费。
支持快递物流业发展。对寄出州外的邮件根据上年度增量按0.4元/件进行奖补。
对普格县重点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通过直营、连锁等方式跨区域发展,且对普格经济拉动明显,县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2亿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补,首次突破0.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对开设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定制店和体验店首次入统报表一年且运营稳定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防止选择性司法,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区分情况依法打击。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关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二、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支持企业自主合规经营,禁止各地、各部门插手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禁止采取停工停产或者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商(协)会的权利。
三、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综合运用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审判执行、仲裁调解等渠道,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一、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对民营企业纳入全州统筹引才计划引进的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按州委、州政府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4+1”产业民营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参照《凉山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办法(试行)》规定,根据人才层次发放6万元—100万元的安家补助,以及三年内每月800元—2000元的租房补贴,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等综合服务。
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制造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实施质量品牌带动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参与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由地标产品申报办公室统筹安排补助经费。对牵头成功创建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有机产品论证示范区、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企业或商(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2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政府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6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民营企业到凉山投资建厂,新增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建立特色产业创新平台,对带动性强的研发项目给予补贴。对博士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在我州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入股设立创新型企业,入驻我州产业园区的,土地优先供应,并给予扶持。
五、促进绿色低碳安全发展。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节能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由州财政通过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或事后奖励的方式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最高不超过250万元。鼓励企业对燃煤锅(窑)炉实施天然气或电能替代改造,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经认定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实引导落后产能退出政策,推进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比照上级奖补政策兑现奖补。加大企业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力度,实现本质安全。
六、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对收购企业资产交易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州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根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我州实际参会企业户数,对企业参展发生的公共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州内民营企业参与州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筛选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双向发力,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由组织、统战、经信、工商、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合适类别,各级财政承担学习培训费用。支持民营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凉山技术能手”评选,创建特优技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育“凉山工匠”。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做好职称评定评审推荐申报,切实做到应评尽评。支持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具备晋升条件的生产一线技术工人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人均3000元—6000元补贴。
一、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州本级财政对当年“小升规”或新建竣工投产达规的工业、服务业民营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5万元。对每年“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数量分别达200户、20户、10户的县(市),州委、州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二、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对民营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提升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上规模台阶奖励”。对骨干企业的扩能增效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三、做大做强新兴产业。支持清洁能源、战略资源、装备制造、药品食品及信息化“4+1”产业企业做长产业链,重点采取“飞地”模式,集聚全州力量,在安宁河6县(市)每年各培育新设“4+1”产业配套民营企业不少于5户,其他县每县不少于1户,力争到2020年“4+1”全产业链民营企业达到120户以上。对当年建设当年竣工投产项目,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企业当年技改创新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兼并及改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当年新增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且总部在凉山的,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最长为两年,每户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
五、鼓励企业“以商引商”。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战略合作投资或新兴产业项目做大做强企业。对为我州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按照凉山州投资促进“双十条”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减免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新核定服务成本,降低现行收费标准,取消一批涉企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监管机制,规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编制并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严禁指定中介服务。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信用优秀企业实施免缴,良好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按照单个项目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1000万元的标准设置封顶条款。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动态更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严禁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下达税收征收指标到企业、对企业“回溯性收税”和征收“过头税”。
三、降低用工成本。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尽量下调。工伤保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新八类”行业标准执行。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比5%—12%”的浮动区间范围缴存。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州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我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资源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可给予租金优惠。
五、降低用能成本。制定出台用电补贴政策。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支持省级及以上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在国网区域内实施水电联动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享受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和直购电消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纳入全水电交易名单。一般工商业用电下调10%,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推进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与全省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对产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等用户,将供电企业出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低压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
(一)扩大社保阶段性缓缴政策享受范围。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二)全力稳住就业大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按90%予以返还,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以享受,返还资金6月底前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继续鼓励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3年。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其中西昌、会理、宁南、昭觉、雷波、甘洛、喜德等7县(市)上调10万元、其余10县上调5万元,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提高至25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合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探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上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四)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用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可向创业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其中:对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担保基金,财政部门按照最高不超过其规模的5%给予补贴。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进一步完善东西部劳务协作、省内对口帮扶、定点帮扶等机制,促进有组织劳务输出。
(五)兜底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监测预警,对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等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政策和程序给予救助。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和民生项目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一)扎实做好企业保产保供。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建立完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制度,推动企业“白名单”区域互认。“一企一策”制定紧急条件下闭环运行、设立“防疫泡泡”应急预案。加大稳链固链跨区域协调,与全国食品、医药等供应链重点地区开展采购协调,常态化运用线上供需对接平台,建立多元化采购渠道。
(二)健全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落实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启用电子通行证,确保“通行证”应办尽办,应发尽发,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确保运输渠道畅通。严格执行“入川即检”“一检通认”“即采即走即追”制度,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与高速执法、高速交警衔接,及时解答运输企业收费等有关问题。对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确保港口码头等集疏运畅通。做好重点物资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对接服务工作,解决运输困难。
(三)持续加大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支持力度。加快城乡冷链和物流枢纽项目建设进度,确保14个国家级示范县电商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全部投用。支持西昌市、会理市分别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体推荐试点县。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支持各县(市)对辖区内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重点物流园区等的防疫费用给予补贴。
(四)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尽快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围绕四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社会民生事业项目招商需求,抢抓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机遇,聚焦“三类500强”和“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等头部企业,扎实开展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引资,务实推进“进千企、解难题”和“外资企业服务专项行动”,确保签约项目早落地、快建成、早见效。(五)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规定,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七个一”工作清单,建立健全“日暗访、周曝光、月座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营商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加强营商环境举报投诉办理,不断提升办理满意率。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暗访督查,对发现的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实行一周一曝光,树立起“谁和营商环境过不去,就是和凉山发展过不去”的鲜明导向。每月25日精心组织开展“凉山州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日”活动,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不断提升投资活力。
(一)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制定出台州《助企纾困实施方案》,州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3000万元、县(市)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投入,对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动落实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力争2022年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总体实现“两增”目标,分支机构完成上级行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总量+投向”的引导作用,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提高信用贷款占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扩大一倍。扩大“流动资金贷”等财政风险资金池,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大贷款规模。强化“天府科创贷”“天府文产贷”“园保贷”“服保贷”“制惠贷”等政策宣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
(二)减少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等“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对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国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减按50%收取。
(三)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持续发挥利率市场化改革效能,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利率,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项目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微企业降低融资综合费率、缓收或减免利息。
(四)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辖内银行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五)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将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积极扩大政府采购工程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今年阶段性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鼓励采购人尽量不收、免收履约保证金;积极推广电子保函、电子担保和电子保证保险,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大力推广“政采贷”,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采贷”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缩短供应商办理“政采贷”期限。
(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建立凉山州重点培育企业名录,由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对一”联系,点对点帮助解决企业痛点阻点问题。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内容。
(二)加强社会监督。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委、州工商联成立联合代表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1次优化营商环境大调研,向州委、州政府提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州优化营商环境督查专班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匿名举报)。在凉山日报重要版面和州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黄金时段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定时刊发、播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重点曝光存在的问题。
(三)限时解决问题。州优化营商环境督查专班对暗访督查、电话举报、电视曝光等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对事实清楚的,督促责任部门1天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派出暗访组核实查证后限期整改到位。整改结果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投诉举报处置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整改过程中不履职、不落实的,通过“两书一函”制度严肃问责问效。
(四)强化执纪问责。州县(市)两级纪委监委、目标绩效管理办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落实本规定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2.在服务企业、执法检查等公务活动中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收受企业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企业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的;3.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事项,要求企业回原单位审批办理的;4.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不予办理的;5.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要求的;6.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的;7.需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8.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业务系统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的;9.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不一致,线上办理审核通过后线下又提出其他要求的;10.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未执行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搞差别对待的;11.落实“一次性告知”不到位,导致企业反复折腾的;12.私下与中介(代办)机构勾连,获取不当利益的;13.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冷硬横推、敷衍塞责、态度蛮横、服务不周,造成恶劣影响的;14.其他违反政务服务规定的行为。
(一)组建优化营商环境督查专班。从州级各行业牵头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班实体化运行。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与州重大项目推进专班集中办公),负责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各方面工作,采取“日暗访、周曝光、月通报”方式推动本规定各项内容落地落实。
(二)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日。将每月25日设为“凉山州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州优化营商环境督查专班牵头,组织召开月度营商环境服务会议,邀请有关州领导、企业家和媒体参会,每月选择3—5个牵头部门,通报本月收到的企业各方面申请办理情况,接受企业点评、媒体监督,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合理建议与诉求。
(三)重大投资项目“一次都不跑”。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名录,对纳入名录的项目实行代办制,由行业牵头部门和落地县(市)成立工作组,代为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要件,实现企业“一次都不跑”。
(四)破除优惠政策兑现难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打折扣。在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集中公开各级各部门各类优惠政策和兑现情况。州级各行业牵头部门在转发上级各方面扶持企业、产业的优惠政策时,不得新增限制性条款。因公开不到位、不及时,或政策中存在不合理限制性、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导致企业“应享未享”的,按情节追究责任。
(五)破除政策调整知晓率低的问题。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政策出现调整时,州级各行业牵头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并向涉及企业告知到位。因公开不及时、告知不到位导致企业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的,责任由牵头部门承担。
(六)破除企业迎检负担重的问题。除中央、省文件和属地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督导、调研,确需开展的应当整合开展。因多头、重复检查、督导、调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对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七)破除政务服务满意度低的问题。深入落实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好差评”等制度。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全州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及时更新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进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一站式功能,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应进必进”。
一、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整合金融资源、优化融资结构、强化财金互动,不断完善和优化凉山绿色金融政策框架,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专项工具,加大绿色金融和清洁能源贷款投放。支持银行创新“债权+股权”“银行+创业投资”等模式,推广“园保贷、研发贷、成果贷”等信贷产品,探索创新型企业轻资产融资模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为凉山绿色低碳产业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壮大州本级产业发展资金规模,州级财政每年预算不少于1亿元用于支持全州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县(市)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保障工业发展,并保证资金投入增幅与工业增加值增幅相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要求,实行清费正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用好用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产融合作试点,加强产融对接,推广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模式,鼓励创新发展供应链融资。
三、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向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倾斜。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州级以上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由县(市)配套保障,不足部分由州级统筹协调解决。推进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推动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发展,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租金优惠。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产业集中布局区域的电力设施优先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优化电力报装服务,让“电等企业”,不让“企业等电”。落实分类支持性电价政策,更好运用直购电、富余电量、留存电量、水电消纳等政策,鼓励绿色高载能用电企业开足马力、持续生产。创新电力交易体制机制,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培育与本地区发供电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电量交易品种。充分发挥地方基金优势,科学运用国家电力市场化交易各项措施,统筹解决枯期电量不足问题,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五、强化环保安全底线。积极梳理组织减排项目,集中全州富余污染物总量指标,加强区域指标统筹,保障重点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不能解决的,协调争取在全省范围调剂解决。加大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节能环保监测力度,严格节能环保标准,跟踪掌握运营情况,指导技术改造、整顿提升。鲜明节能环保导向,建立绿色企业库、绿色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积极担当、主动作为、综合施策,立足源头预防,做到关口前移。将安全技术改造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业企业技改支持范围,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技改投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广泛应用,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安全风险。
六、培养工业人才队伍。围绕“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定期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搜索掌握相关人才和团队分布情况,动态发布紧缺人才名录和“人才地图”。实施重点产业集群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加快形成一支具有战略眼光、勇于开拓进取的企业家和专家队伍。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大工业战线复合型领导、干部人才的培养力度。依托州内现有职业学校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性人才支撑。探索多层次产学研合作模式和人才引进模式,联合多方在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柔性引进“候鸟型人才”“星期日工程师”等。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优化政务服务、净化市场环境、加强法治保障、营造创新氛围,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用好用足中央、省、州招商政策,分类制定具有吸引力的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围绕产业发展目标,组建州产业招商专班,培养一批懂产业、会招商的专业队伍,推动产业链招商。努力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形式,综合运用专题招商、党政领导小分队招商、会展招商、以商招商、直接与目标企业磋商洽谈等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产业招商,围绕本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每年招引落地项目不少于3个。各县(市)要加强工业产品销售对接工作,积极搭建多形式、广覆盖的产销对接平台,分领域、多形式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推动上下游企业供需衔接、互利共赢,对完成全年产销对接目标任务前五位的县(市)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激励。严格落实《凉山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规定》,进一步减流程、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提效率。加强审批权限监管,营造程序最简、手续最省、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政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最多跑一次”服务,探索“一次不跑”办成事。建立破坏营商环境问责机制,严肃查处影响企业发展的“中梗阻”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措施赢得投资者的口碑和青睐。
八、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州委、州政府领导和组织全州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工作模式,围绕全州绿色低碳现代产业集群,督导推动产业发展、反馈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县(市)要参照州级做法,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抓工业经济干部队伍力量。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县(市),要统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力量,紧紧扭住经济运行、企业培育、产业和项目、安全和环资等重点方面,稳步推动“稳增长、延链条、调结构、促转型”各项工作。无工业园区的县,要充实加强工作力量,全力推动特色优势重点产业发展。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科学设置考评细则,将工业发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