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9050039/2019-01121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10-25
标 题: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凉府发〔2010〕18号等5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凉府函〔2019〕148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凉府发〔2010〕18号等5个文件的通知
凉府函〔2019〕1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州大中型水电站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10〕18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会东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凉府函〔2017〕27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盐源县人民政府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凉府函〔2017〕169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凉府办函〔2018〕12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凉府办函〔2009〕60号)等5个文件,已不符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规定。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将上述5个文件予以废止,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再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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